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0年)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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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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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置目的)
- 为统筹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事宜,特设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直隶行政院。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会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退除役官兵就业事项。
- 二、关于退除役官兵保健、医疗事项。
- 三、关于退除役官兵职业训练及就学辅导事项。
- 四、关于退除役官兵法定权益及优待事项。
- 五、关于退除役官兵调查、检定、调配事项。
- 六、关于退除役官兵养老、救助事项。
- 七、关于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导与管理事项。
- 八、其他有关退除役官兵辅导事项。
第三条 (委员之设置)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简任,襄理会务。
- 本会置委员八人至十二人,由行政院遴派之。
第四条 (会议)
- 本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之设置)
-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或三人,均简任。秘书长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襄助之。
第六条 (处之设置)
- 本会设左列各处:
- 一、第一处:掌理退除役官兵教育辅导、文康福利、生活指导、管理及法定权益、优待、救助等事项。
- 二、第二处:掌理退除役官兵退除作业、检定、调配与资料管理等事项。
- 三、第三处:掌理退除役官兵职业训练、介绍、辅导就学及联络等事项。
- 四、第四处:掌理本会农、林、渔、牧等机构退除役官兵之安置、督导及业务计画、管理与技术支援等事项。
- 五、第五处:掌理本会工程建设、工矿、商业等机构退除役官兵之安置、督导与业务计画、管理与技术支援等事项。
- 六、第六处:掌理退除役官兵保健、医疗、卫材筹补、伤残重建、病患处理及养老等事项。
- 七、第七处:掌理海外退除役官兵辅导与国际退伍军人组织联系及各种外文编译等事项。
- 八、第八处:掌理本会财产登记、管理、物资、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等事项。
- 九、第九处:掌理事务、出纳、公共关系及不属其他各处事项。
第七条 (秘书室之设置)
- 本会设秘书室,置主任秘书一人,简任;秘书七人,其中三人简任,馀荐任;掌理施政计画之编订、机要文件、审核文稿、研究发展、管制考核、文书印信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八条 (处长、副处长之设置)
- 本会置处长九人,简任,分掌各处业务;副处长九人,荐任或简任;协助处长办理处务。
第九条 (编制)
- 本会置科长四十人至四十三人,荐任;专员六十七人至七十一人,荐任;科员九十四人,委任,其中三十一人得为荐任;办事员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三十人至三十六人,承长官之命,办理事务。
第十条 (编制)
- 本会置参事三人至六人,简任;专门委员六人至九人,简任;分掌撰拟、研究、审阅关于本会之政策、法案、计画、命令及长官交办事项。
- 本会得聘用专家三人至五人为顾问。
第十一条 (编制)
- 本会置技正二十人,其中九人简任,馀荐任;技士二十四人,其中十一人荐任,馀委任;编译八人,其中三人简任,馀荐任;分掌本会业务有关技术之设计、指导、工程检验及编译事项。
第十二条 (编制)
- 本会设督察室,置主任一人,简任;督察十人,其中五人简任,馀荐任;掌理督察、调查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三条 (人事处之设置)
- 本会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简任;副处长二人,荐任或简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业务;其所需佐理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会计处之设置)
- 本会设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简任;副会计长一人,荐任或简任;稽核六人,其中二人得为简任,馀荐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内部审核等事务;其所需佐理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五条 (统计处之设置)
- 本会设统计处,置统计长一人,简任;依法办理统计事务;其所需佐理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六条 (附属事业机构)
-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设各种附属事业机构;其组织由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条 (委员会)
-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十八条 (议事规则、办事细则、委员会组织规程)
- 本会议事规则、办事细则及各种委员会组织规程,由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九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