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组织规程 (民国9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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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组织规程 (民国91年1月)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组织规程
民国91年5月8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2002年5月8日

  1.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86)陆港字第 8607908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0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86)陆港字第 8609717-1 号令修正发布编制表
  3.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88)陆港字第 8816298-1 号令修正发布第 5、6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91)陆人字第 0910000514-1 号令修正发布第 4 条条文及第 7 条之编制表
  5.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陆人字第091007015号令修正发布编制表

第一条  为统筹处理香港事务,依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条例第二十条之一之规定设香港事务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本局设五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服务组:关于旅行证件服务等事项。
二、商务组:关于经贸、投资及商务往来等事项。
三、新闻组:关于新闻发布、文化交流及资讯服务等事项。
四、联络组:关于学术、教育及社会各界之交流联系、服务等事项。
五、综合组:关于资料搜集、问题研究、文书认证、庶务、人事、会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三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务。

第四条  本局置组长、副组长、秘书、专员、组员及当地雇用人员。

第五条  为办理第二条所定各项业务,有关业务主管机关应征得本会同意后派员至本局工作。

前项人员依其所派机关之命办理业务,并受本局之指挥监督。不服从指挥监督或不适任者,本局得报请本会核转原派机关调整。
各机关所派人员,应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任派之。

第六条  各机关所派主管人员之年终考绩、考成,由本局局长初评后,报本会转其原派机关复核。原派机关核定结果与本局局长初评不同,致受考人年终考绩、考成变更等次者,原派机关应述明原因,函知本会转本局局长参考;非主管人员之年终考绩、考成,由其主管机关初评后,迳送原派机关复核。

各机关所派主管人员须受本局局长每半年一次之平时考核,并报由本会转其原派机关参考;非主管人员之平时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后,迳送原派机关参考。

第七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八条  本局对外名称得视情势另定并报本会核转行政院核定之。

本局各组得以个别名称对外工作。

第九条  本局局长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由副局长代理局务;副局长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本会就局内高级职员中指定一人代理局务。

第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编制表[编辑]

职称 官等 员额 备考
局长 简任(派)  
副局长 简任(派) 一~二  
组长 简任(派)  
副组长 简任(派)  
秘书 荐任(派) 二五 其中七人得列简任(派)第十职等
专员 荐任(派)  
组员 委任(派)或荐任(派)  
当地雇用人员   三六 就地雇用
合计   八一~八二  

附注:

一、本表所列各项职称及员额包括各机关派驻人员,各组编制员额详列如下:

(一)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由本会派驻。
(二)服务组由外交部派驻组长一人、秘书三人(其中一人得列简任(派)第十职等)、当地雇用人员六人;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派驻副组长一人、秘书三人、专员一人、组员一人,合计十六人。
(三)商务组由经济部派驻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秘书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简任(派)第十职等)、当地雇用人员四人,合计十人。
(四)新闻组由行政院新闻局派驻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秘书五人(其中一人得列简任(派)第十职等)、组员一人、当地雇用人员六人,合计十四人。
(五)联络组、综合组由本会派驻组长二人、副组长二人、秘书九人(其中三人得列简任(派)第十职等)、专员二人、组员三人、当地雇用人员二十人,合计三十八人。
(六)教育部派秘书一人(得列简任(派)第十职等)在联络组办公。

二、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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