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闻局驻外新闻机构组织通则 (民国61年)
外观
行政院新闻局驻外新闻机构组织通则(废止) 立法于民国61年7月1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7月14日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7月25日 公布于民国61年7月25日 |
行政院新闻局驻外新闻机构组织通则 (民国70年) |
|
第一条
- 本通则依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得视实际需要,会同外交部呈奉行政院核准后,于国外设置新闻机构或人员,其标准如左:
- 一、凡已建交设有使馆之国家,或兼办邻近国家、地区事务繁重者,设新闻参事处。
- 二、凡已建交设有使馆之国家,或虽兼办邻近国家、地区事务而业务较简者,设新闻专员处。
- 三、凡未建交国家、地区或已建交国家使馆驻在地以外之重要地区,设新闻处,并得视情况需要,分甲级处及乙级处。
- 四、配合国际情势发展之需要,在未设机构之适当地区,置新闻特派员。
- 前项新闻参事处、新闻专员处及新闻处于必要时得设分处。
第三条
- 本局驻外新闻机构或人员,承本局局长之命,并受本国驻外使馆之指挥、监督;未建交国家、地区受经新闻局指定之邻近驻外使馆之指挥、监督。
第四条
- 新闻参事处、新闻专员处、新闻处掌理左列各事项:
- 一、对驻在国或邻近地区阐扬本国国策及发布新闻事项。
- 二、对外宣传书刊之撰译、编印及发行事宜。
- 三、各种视听宣传资料之运用事项。
- 四、驻在国或邻近地区新闻、文化界及其他具有地位及影响力量人士之联系或邀请访问事项。
- 五、驻在国或邻近地区政情、舆论之搜集、分析事项。
- 六、解答有关我国各种问题事项。
- 七、协助办理我国参加国际展览事项。
- 八、驳正驻在国,报章杂志、刊物不利于我政府之言论及歪曲之报导事项。
- 九、其他有关国际宣传及本局交办事项。
- 各分处及新闻特派员之职掌,得就前项规定事项内酌定之。
第五条
- 各驻外新闻机构所置人员之职称、职等及员额如左:
- 一、新闻参事处:置新闻参事一人,新闻专员一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助理新闻专员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书记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 二、新闻专员处:置新闻专员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助理新闻专员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书记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 三、新闻处:甲级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秘书二人,专员六人至八人,编译七人至九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乙级处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秘书一人,专员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书记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 四、新闻参事处、新闻专员处及新闻处之分处各置专员一人,处员一人或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书记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 五、置特派员者,其职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 前项专员、编译、处员之员额,其中三分之一得聘用。
第六条
第七条
- 驻外新闻机构应遴选通晓驻在国语文或一国以上之外国语文,对国家绝对忠诚,品德端正,学识优良,体格健全之人员充任之。
第八条
- 各机关、团体委托本局驻外新闻机构办理有关事项,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均应经由本局转知办理。
第九条
- 驻外新闻机构人员之管理,均依公务人员有关法律之规定办理。
第十条
-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