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闻局驻外新闻机构组织通则 (民国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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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驻外新闻机构组织通则(废止)
立法于民国61年7月1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7月14日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7月25日
公布于民国61年7月25日
行政院新闻局驻外新闻机构组织通则 (民国70年)

中华民国 61 年 7 月 14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61 年 7 月 25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30 日公布2.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766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3 日 废止10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18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4162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通则依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得视实际需要,会同外交部呈奉行政院核准后,于国外设置新闻机构或人员,其标准如左:
  一、凡已建交设有使馆之国家,或兼办邻近国家、地区事务繁重者,设新闻参事处。
  二、凡已建交设有使馆之国家,或虽兼办邻近国家、地区事务而业务较简者,设新闻专员处。
  三、凡未建交国家、地区或已建交国家使馆驻在地以外之重要地区,设新闻处,并得视情况需要,分甲级处及乙级处。
  四、配合国际情势发展之需要,在未设机构之适当地区,置新闻特派员。
  前项新闻参事处、新闻专员处及新闻处于必要时得设分处。

第三条

  本局驻外新闻机构或人员,承本局局长之命,并受本国驻外使馆之指挥、监督;未建交国家、地区受经新闻局指定之邻近驻外使馆之指挥、监督。

第四条

  新闻参事处、新闻专员处、新闻处掌理左列各事项:
  一、对驻在国或邻近地区阐扬本国国策及发布新闻事项。
  二、对外宣传书刊之撰译、编印及发行事宜。
  三、各种视听宣传资料之运用事项。
  四、驻在国或邻近地区新闻、文化界及其他具有地位及影响力量人士之联系或邀请访问事项。
  五、驻在国或邻近地区政情、舆论之搜集、分析事项。
  六、解答有关我国各种问题事项。
  七、协助办理我国参加国际展览事项。
  八、驳正驻在国,报章杂志、刊物不利于我政府之言论及歪曲之报导事项。
  九、其他有关国际宣传及本局交办事项。
  各分处及新闻特派员之职掌,得就前项规定事项内酌定之。

第五条

  各驻外新闻机构所置人员之职称、职等及员额如左:
  一、新闻参事处:置新闻参事一人,新闻专员一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助理新闻专员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书记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二、新闻专员处:置新闻专员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助理新闻专员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书记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三、新闻处:甲级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秘书二人,专员六人至八人,编译七人至九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乙级处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秘书一人,专员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书记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四、新闻参事处、新闻专员处及新闻处之分处各置专员一人,处员一人或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书记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五、置特派员者,其职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前项专员、编译、处员之员额,其中三分之一得聘用。

第六条

  前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新闻行政、一般行政、翻译、文书、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七条

  驻外新闻机构应遴选通晓驻在国语文或一国以上之外国语文,对国家绝对忠诚,品德端正,学识优良,体格健全之人员充任之。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委托本局驻外新闻机构办理有关事项,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均应经由本局转知办理。

第九条

  驻外新闻机构人员之管理,均依公务人员有关法律之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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