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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驻外新闻机构组织通则 (民国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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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驻外新闻机构组织通则 (民国61年) 行政院新闻局驻外新闻机构组织通则(废止)
立法于民国70年1月20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70年(1981年)1月20日
中华民国70年(1981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70年1月30日
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766 号令

中华民国 61 年 7 月 14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61 年 7 月 25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30 日公布2.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766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3 日 废止10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18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4162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驻外新闻机构之设立)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得视实际需要,会同外交部报奉行政院核准后,于国外设新闻机构,其标准如左:
  一、在有外交关系设有使馆之国家,得视其事务之繁简及是否兼办邻近国家、地区事务,设新闻参事处或新闻专员处。
  二、在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或有外交关系国家使馆驻在地以外之重要地区,得设新闻处;必要时并得设分处。设在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之新闻机构,其对外名义视环境需要酌定之。

第三条 (驻外新闻机构人员之指挥监督)

  本局驻外新闻机构或人员,承本局之命,并受本国驻外使馆之指挥、监督;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受本局及委托驻外机构之指挥、监督。

第四条 (驻外新闻机构掌理事项)

  新闻参事处、新闻专员处、新闻处及各分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对驻在国或邻近地区阐扬本国国策及发布新闻事项。
  二、对外宣扬国情书刊之撰译、编印及发行事项。
  三、各种视听资料之运用事项。
  四、驻在国或邻近地区新闻、文化界及其他具有地位及影响力量人士之联系或邀请访问事项。
  五、驻在国或邻近地区舆情、政情之搜集、分析事项。
  六、解答有关我国各种询问事项。
  七、协助办理我国参加国际展览事项。
  八、对驻在国或邻近地区大众传播媒体有关我国之正确或不正确报导及言论之运用、澄清及处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国际新闻传播工作及本局交办事项。

第五条 (驻外新闻人员之职称职等及员额)

  各驻外新闻机构所置人员之职称、职等及员额如左:
  一、新闻参事处:置新闻参事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职等;一等、二等、三等新闻秘书三人至七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主事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四至第六职等;书记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二、新闻专员处:置新闻专员一人,职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一等、二等、三等新闻秘书二人或三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主事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四至第六职等;,书记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三、新闻处: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职等;一等、二等、三等新闻秘书二人至十二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主事一人至四人,职位列第四至第六职等;书记一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新闻处员额超过八人以上者,得置副主任一人,职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
  四、新闻分处: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一等、二等、三等新闻秘书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主事一人,职位列第四至第六职等;书记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前项主管及副主管以外人员之员额,其中五分之一得聘用之。其设在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新闻机构人员之对外职称,得视环境需要酌定之。

第六条 (驻外新闻机构兼理外交部委办事项)

  本局驻外新闻机构设于无外交关系之国家或地区兼理外交部委办事项者,其人员之任派、升迁及待遇,得比照外交部驻外单位职、雇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驻外新闻人员职位职系之选用)

  第五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新闻行政、一般行政、翻译、文书、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八条 (委托办理事项应转知办理)

  各机关、团体委托本局驻外新闻机构办理有关事项,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均应经由本局转知办理。

第九条 (管理办法)

  驻外新闻机构人员之管理,均依公务人员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施行日)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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