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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议议事规则 (民国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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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目的)

行政院为处理行政院会议事项,特订定本规则。

第 十 条(资料分发)

会议议程应于开会前二日分送各出列席人。但极机密、绝对机密之议案,于会场临时分送各出列席人,议毕由行政院综合业务处即时收回。

第 十三 条(秘密资料保管)

会议议程及议事录之秘密部分,应由行政院综合业务处于会后收回。但各列席人员认为有必要时,除极机密及绝对机密者外,得于签收后携回参阅,惟应注意妥慎保管。

第 十五 条(议程和纪录)

行政院会议议程之编订,开会时之纪录及其他有关事项,由行政院综合业务处办理之。

第 十六 条(新闻发布)

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决定事项。需发布新闻者,由行政院新闻局统一发布。

行政院会议出列席及纪录人员对会议之内容,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之规秘密。

第 十七 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则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条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