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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议议事规则 (民国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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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议议事规则 (民国37年) 行政院会议议事规则
民国70年5月18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行政院发布
1981年5月18日

  1.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六月三日行政院发布同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七十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 (70) 台秘字第 6661 号令修正第 7~17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台秘字第1000108781号令修正发布第 1、10、13、15~17 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本规则依行政院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行政院会议依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副院长代理之。院长、副院长均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

第三条

  行政院会议以前条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

第四条

  左列事项提出行政院会议议决之。
  一、依法须提出行政院会议议决事项。
  二、依法须提出立法院之事项。
  三、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行政院会议议案以出席人过半数之同意议决之。
  前项决议如院长或主管部会首长有异议时,由院长决定之。

第六条

  行政院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行政院院长得召开临时会议。
  行政院会议法定出席人三分之一如认为有开临时会议之必要时,得请行政院院长召集之。

第七条

  行政院会议议程依左列次序编制之:
  一、报告事项。
  二、讨论事项。
  三、任免事项。

第八条

  议案之进行,依议程所定之顺序,必要时主席得变更之。

第九条

  各种议案必须构成议题,申叙理由,经院长核定后,编入议程。
  凡涉及国防、外交及其他有机密性之议案,应编列秘密议程。

第十条

  会议议程应于开会前二日分送各出列席人。但极机密、绝对机密之议案,于会场临时分送各出列席人,议毕由行政院秘书处即时收回。

第十一条

  如有性质重要或具有时间性之议案,不及编入会议议程者,经院长核定后,得编列临时议程,于开会时分送之。
  如遇紧急事件,经主席之许可,得于开会时提出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行政院会议议事录,应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别载明左列事项:
  一、会议次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纪录之姓名。
  六、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七、讨论事项之案由及决议。
  八、其他应行记载之事项。
  前项议事录,应于下次会议开会时分送各出列席人员,如有遗漏错误,得于纪录人员宣读后提请主席裁定更正。

第十三条

  会议议程及议事录之秘密部分,应由行政院秘书处于会后收回,但各列席人员认为有必要时,除极机密及绝对机密者外,得于签收后携回参阅,惟应注意妥慎保管。

第十四条

  行政院秘书长、副秘书长、主计长、人事行政局局长、新闻局局长及经行政院院长指定之机关首长,应列席行政院会议。
  各部会首长因事不能出席行攻院会议时,得由各部会副首长代表列席。
  行政院会议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备询。
  行政院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行政院会议议程之编订,开会时之纪录及其他有关事项,由行政院秘书处办理之。

第十六条

  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决定事项。需发布新闻者,由行政院秘书处会同新闻局统一发布。
  行政院会议出列席及纪录人员对会议之内容,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之规定,对外应严守秘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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