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106年)
外观
←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96年立法97年公布)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106年5月26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6年(2017年)5月26日 中华民国106年(2017年)6月14日 公布于民国106年6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07255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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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组织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以下简称本总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入出海岸管制区之检查、管制事项。
- 二、关于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国事项。
- 三、关于协助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国事项。
- 四、关于船舶及其他水上运输工具非法进入海岸地区之管制及处理事项。
- 五、关于海岸地区犯罪之侦防及警卫、警戒等事项。
- 六、关于海岸及渔、商港之安全检查事项。
- 七、关于海岸涉外事务之协调、调查及处理事项。
- 八、关于通信、电子(含雷达)、光电、资讯等计画之拟定、督导、执行及装备系统筹建建议等事项。
- 九、关于海岸地区走私、非法入出国与反渗透情搜之计画执行、管制及督导事项。
- 十、关于风纪维护之规划、督导、考核及违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 十一、关于训练之策划、执行及考核等事项。
- 十二、其他依法应执行或协助之事项。
第三条 (分组办事)
- 本总局设巡防组、检查管制组、情报组、后勤组、通电资讯组、督察室、勤务指挥中心、人员研习中心,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职掌)
- 本总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研考、为民服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中心之事项。
第五条 (地区巡防局之设置)
- 本总局为执行本条例所定事务,得设北部、中部、南部、东部地区巡防局,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总局长副总局长之设置及职权)
- 本总局置总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中将,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总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襄理局务。
第七条 (人员编制)
- 本总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主任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或少将;副组长五人,副主任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秘书室主任一人,专门委员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中校;督察四人,秘书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督察一人,秘书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科长二十七人,大队长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或中校;主任教官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中校;副大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或中校;专员四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中校、少校;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或中校、少校、上尉;队长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或少校;教官十三人,科员九十四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副队长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或上尉;助理设计师二人,护士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或中尉、少尉,其中助理设计师一人,护士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或上尉;办事员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或中尉、少尉、士官;书记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或士官。
第八条 (人事室主任之设置及职权)
- 本总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中校,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会计室主任之设置及职权)
- 本总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中校,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各官职等人员适用之职系)
- 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之文职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 前项人员,得就官阶相当之警察人员及中华民国八十九年随业务移拨之关务人员派充之。
第十一条 (删除)
- (删除)
第十二条 (警卫大队、通资作业大队之设置)
- 本总局为应勤务需要,得设警卫大队、通资作业大队,均属军职;所需人力,以兵役人员充任;其编制表另定之。
第十三条 (兵役人员)
- 本总局及所属机关所需兵役人员,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会同国防部办理。
第十四条 (办事细则)
- 本总局办事细则,由本总局拟订,报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定之。
第十五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