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保护人员训练所组织条例 (民国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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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保护人员训练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79年11月23日(非现行条文)
1990年11月23日
1990年12月7日
公布于民国79年12月7日
总统(79)华总(一)义字第 7008 号令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保护人员训练所组织条例 (民国83年立法84年公布)

中华民国 79 年 11 月 23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79 年 12 月 7 日公布总统(79)华总(一)义字第 7008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6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18 日公布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258 号令修正公布第 6 条条文

第一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组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保护人员训练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左列事项:
  一、环境教育人员训练计画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二、环境影响评估人员训练计画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三、公害防治人员训练计画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四、环境检验监测人员训练计画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五、公害纠纷处理人员训练计画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六、其他经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指定办理有关环境保护人员训练计画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七、其他受有关机关或团体委托办理环境保护人员训练计画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第三条

  本所设教务组、辅导组、研究设计组及总务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综理所务;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襄理所务。

第五条

  本所置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组长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八人至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组员八人至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所置雇员三人至五人。

第六条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

  本所置会计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本所得聘讲座若干人,担任教学工作,由本所报请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聘任之,并依规定酌支钟点费。

第九条

  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均应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取得任用资格;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报请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核定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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