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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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3年12月2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73年(1984年)12月24日
中华民国74年(1985年)1月7日
公布于民国74年1月7日
总统(74)华总(一)义字第 0065 号令
国家发展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02年)

中华民国 73 年 12 月 24 日 制定20条
中华民国 74 年 1 月 7 日公布1.总统(74)华总(一)义字第 0065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0 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5 日 废止20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20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5821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设置目的)

  行政院为从事国家经济建设之设计、审议、协调及考核,特设经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处之设置)

  本会设左列各处:
  一、综合计划处。
  二、经济研究处。
  三、部门计划处。
  四、人力规划处。
  五、都市及住宅发展处。
  六、财务处。
  七、管制考核处。
  八、总务处。

第三条 (综合计划处之职掌)

  综合计划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中期、长期经济建设计画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年度经济建设计画之研拟及协调事项。
  三、关于经济设计之专案研究事项。
  四、关于经济资料之编报事项。

第四条 (经济研究处之职掌)

  经济研究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国家经济建设政策与措施之研拟、审议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经济建设问题之研究及分析事项。
  三、关于国内外经济情势之研究及分析事项。
  四、关于国内经济景气之调查、研究及分析事项。
  五、关于大陆经济问题之研究及分析事项。

第五条 (部门计划处之职掌)

  部门计划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经济建设部门发展计画之研拟及审议事项。
  二、关于经济建设部门发展计画及措施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经济建设部门发展计画之联系、协调事项。
  四、关于经济建设有关科技发展之联系、协调事项。
  五、关于经济建设部门发展之专案研究事项。

第六条 (人力规划处之职掌)

  人力规划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人力发展政策与计画之研拟及审议事项。
  二、关于人力供需之预测及分析事项。
  三、关于人力发展措施之联系、协调事项。
  四、关于人力资源专案问题之研究及分析事项。
  五、关于工资、生产力及就业市场机能之研究及分析事项。

第七条 (都市及住宅发展处之职掌)

  都市及住宅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都市及住宅综合开发计画之研拟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区域与都市发展问题之研究及审议事项。
  三、关于住宅建设计画之审议及协调事项。
  四、关于自然资源与环境保育之研究及审议事项。
  五、关于其他都市及住宅发展建设问题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第八条 (财务处之职掌)

  财务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重要经济建设计画财务之审查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运用计画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运用计画执行之监督及财务稽核事项。
  四、关于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之收支及外债偿付事项。

第九条 (管制考核处之职掌)

  管制考核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重要经济建设计画或方案之管制及考核事项。
  二、关于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运用计画执行之管制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重要经济建设计画执行期间有关问题之协调事项。
  四、关于施政之管制及考核事项。
  五、关于经建资讯体系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第十条 (总务处之职掌)

  总务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缮校、保管及稽催事项。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三、关于委员会议及业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四、关于款项出纳、公产、公物保管及事务管理事项。
  五、关于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六、不属于其他各处之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三人,职位均比照第十四职等,襄助会务。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长指定行政院政务委员、中央银行总裁、财政部部长、经济部部长、交通部部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政院秘书长、行政院主计长及聘用有关人员充任之。除聘用者外,馀为无给职。

第十二条 (编制)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四人,处长八人,专门委员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八人,职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秘书三人至五人,稽核十人至二十人,视察六人至十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二十一人、秘书三人、稽核七人、视察五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专员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十人至十六人,科员八十人至一百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员五十三人,职位得列第六职或第七职等;书记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十三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五条 (人员选用)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经建行政、农业经济、工业行政、工业工程、水利行政、水利工程、交通行政、交通技术管理、一般化学工程、地政、测量、一般工程、土木工程、都市计画、建筑工程、结构工程、企业管理、企划控制、社会行政、劳工行政、财务管理、图书管理、稽核、会计、统计、人事行政、法制、编译、议事、公共关系、出纳、事务管理、文书、打字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六条 (顾问、研究员)

  本会因业务需要,经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顾问或研究员。

第十七条 (谘询委员)

  本会为研拟经济建设政策或措施,征询意见,经行政院核准,得聘请专家为谘询委员。

第十八条 (临时派用人员任用资格之铨定)

  本条例施行前,本会原以临时机关性质依派用人员派用条例审定准予登记有案之现职人员,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由考试院以考试方法限期铨定其任用资格。
  前项考试方法,由考试院定之。

第十九条 (会议规则、办事细则)

  本会会议规则、办事细则,由本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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