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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 (民国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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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 (民国87年)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90年1月4日(现行条文)
2001年1月4日
2001年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90年1月17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00874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0年(2001年)1月19日至今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29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2397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87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87)台农字第 34867 号令发布前项条文定于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4 日 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17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00874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条;并自公布日起实施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所属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输出入动物与畜、禽、水产品及其他动物检疫物之检疫。
  二、输出入植物与植物产品及其他植物检疫物之检疫。
  三、畜禽屠宰管理事项之执行及督导。
  四、畜禽屠宰卫生检查证明文件之签发、查核及管理。
  五、输出入肉品检查证明书之签发、查核及管理。
  六、受理动植物与其产品检疫之申请及办理检疫证明书之签发、查核及管理。
  七、输出动植物产地之田间检疫。
  八、动植物疫病虫害疫情与畜禽屠宰管理资讯之搜集及报告。
  九、协助督导地方农业主管机关办理动植物防疫及种苗之疫病虫害检查。
  十、其他有关动植物之防疫、检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执行事项。

第三条 (职务编制)

  各分局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标明分局所在地)

  各分局应标明各该所在地之名称。

第五条 (分局长及副分局长之职务)

  各分局置分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分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助业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各分局置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课长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技正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专员三人至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课员四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四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四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职务、职掌)

  各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职务、职掌)

  各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职务、职掌)

  各分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检疫站之设置)

  各分局因应防疫检疫需要,得于交通要冲地区、农畜水产品主要产销地区或离岛地区设检疫站,置主任一人,由各分局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各职称人员之任用)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之拟订)

  各分局办事细则,由各分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通则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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