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试验所组织条例
外观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试验所暂行组织规程 订定于民国92年7月31日(现行条文) 92年7月31日 2003年7月31日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5月2日至今 |
农业部林业试验所组织法 |
中华民国92年7月31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 0920141231号令修正发布第 6~9、13 条条文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试验所暂行编制表;本规程92年7月31日修正发布之第六条至第九条,自91年5月2日施行
第 1 条
-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试验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下列事项:
- 一、森林生物之形态、系统分类与森林生态之研究、自然保护 (留) 区国家植物园及标本园之规划、管理等事项。
- 二、森林种质之生产、保育与利用、育苗及育林技术、林木改良、生物技术、森林土壤、林地生产力及森林副产物等之研究事项。
- 三、森林资源之调查、规划、经营与资料之建立及森林游乐之评估等事项。
- 四、木、竹、藤材之鉴别、加工性质、新材料开发、加工技术及加工机具特性改良等之研究事项。
- 五、林产物化学成分之分析、鉴定与利用,木质材料性质之改良、保存及 其他有关木、竹、藤材化学性质等之研究事项。
- 六、木竹材等纤维原料开发、制浆造纸方法改进、特种纸张研制及制浆造纸污染处理技术等之研究事项。
- 七、林产物市场调查、林产工业经济分析、林业经济资讯处理与电脑系统 管理等事项。
- 八、森林集水区之地文、水文、气象、灾害治理、环境影响、森林采运、林道规划及维护等研究事项。
- 九、森林之动物危害、病虫害之研究、火灾、天然灾害之监测、评估、预警、防范、控制等事项。
- 十、林业研究成果之宣传辅导、教育推广与出版、林业图书资料之建档 管理及试验林之管理、督导等事项。
第 3 条
- 本所设十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 本所设秘书室,当理有关研究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之事项。
第 5 条
- 本所置所长一人,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机关;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
第 6 条
- 本所置主任秘书、组长、研究员、专门委员、副研究员、专员、助理研究员、组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 7 条
-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组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办事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 本所设下列各研究中心:
- 一、六龟研究中心。
- 二、莲华池研究中心。
- 三、中埔研究中心。
- 四、太麻里研究中心。
- 五、恒春研究中心。
- 六、福山研究中心。
- 前项研究中心各置主任一人,其馀所需员额,由本所编制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2 条
-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备查。
第 13 条
-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发布之第六条至第九条,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