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暂行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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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暂行组织规程
订定于民国91年11月29日(现行条文)
91年11月29日
2002年11月29日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2月1日至今
农业部生物多样性研究所组织法

中华民国91年11月29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0910164931号令修正发布第 6、13 条条文及第 11 条之暂行编制表;并除修正发布之第6条,自中华民国91年5月2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项:
一、特有动物之分布、族群数量、形态、行为、繁殖、保存方法等之调查研究事项。
二、特有植物之分布、族群数量、形态、繁殖、保存方法等之调查研究事项。
三、特有生态体系、栖息地有关地质、水文等生态调查研究事项。
四、研究用特有动植物之饲养、培育、种源保存、典藏、繁殖、复育;试验场站管理及配合其他组之研究事项。
五、研究保护成果之发表与宣导、保育资讯之建档管理、生态教育教材之制作、推广、服务、展示、观摩等事项。

第 3 条

本中心设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中心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之事项。

第 5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副主任一人,襄助之。

第 6 条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组长、研究员、副研究员、专员、助理研究员、科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 7 条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中心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中心为办理特有物种之保存、繁殖等事项,得设低、中及高海拔试验站。
各试验站置站主任一人,其馀所需员额,由本中心编制内员额派充之。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2 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备查。

第 13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发布之第六条,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