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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暂行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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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暂行组织规程
订定于民国91年10月31日(现行条文)
91年10月31日
2002年10月31日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4月17日至今
农业部农业药物试验所组织法

中华民国91年10月31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0910161262号令修正发布第 6、8、11 条条文及第 9 条之暂行编制表;本规程中华民国91年10月31日修正条文之第6条、第8条,自91年4月17日施行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毒与毒性物质之分析、调查、预防、管制、安全评估标准之研订及农民安全用药之指导事项。
二、农药与代谢产物或其他毒性物质之毒性测试及协助安全使用农药之试 验研究事项。
三、农药及毒物之有机合成技术之研究、农药配方制剂之改进、农药成品品质分析、标准规格之试验研究事项。
四、低毒性天然物、微生物及其产物、化学传迅素等生物化与生化制剂标准规格及品质管制之试验研究事项。
五、杀草剂、杀菌剂、生长调节剂、微生物制剂、杀虫剂与杀鼠剂等有关农药使用及整合性植物保护规范之研订事项。
六、杂草、农药、公害污染物在农业环境中之分布与其对农作物生长及品质影响之试验研究事项。
七、农药及毒物科技发展资讯服务、农药安全使用推广教育、经济效益评估与受委托办理农药登记试验及资料综合分析等服务事项。

第 3 条

本所设七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有关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

第 6 条

本所置组长、研究员、副研究员、室主任、助理研究员、组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 7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发布之第六条、第八条,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