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处务规程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处务规程 民国98年1月16日(现行条文) 2009年1月16日 有效期:民国97年(2008年)1月11日至今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处务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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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 3 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下列组、室:
一、检查制度组,分四科办事。
二、金控公司组,分四科办事。
三、本国银行组,分四科办事。
四、地方金融组,分四科办事。
五、证券票券组,分五科办事。
六、保险外银组,分五科办事。
七、受托检查组,分四科办事。
八、资讯室。
九、秘书室,分二科办事。
十、人事室。
十一、会计室。
十二、政风室。
第 5 条 检查制度组掌理金融检查政策、制度及相关法规之研拟、规划等下列事项:
一、金融检查政策与制度之研究及规划。
二、金融检查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三、表报稽核与申报资料评等之研究及发展。
四、金融机构与其周边单位检查资讯之搜集、整理及分析。
五、与其他监理机关之资讯交换相关事宜。
六、金融检查国际事务活动之汇办。
七、金融检查相关刊物之汇编。
八、其他有关检查制度事项。
第 6 条 金控公司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银行、票券金融子公司之检查等下列事项:
一、检查手册与工作底稿之编拟及修订。
二、检查计画之研拟及实地检查(含电脑稽核)之执行。
三、检查报告之撰写及审核。
四、检查报告之追踪及考核。
五、内部稽核报告之处理。
六、国外金融监理机构检查报告或会计师查核报告之处理。
七、总稽核资格之审核。
八、检查参考资料之搜集及检查资讯之统计。
九、其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检查事项。
第 7 条 本国银行组掌理非属金融控股公司之本国银行、财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邮政机构邮政储金汇兑业务之检查等下列事项:
一、检查手册与工作底稿之编拟及修订。
二、检查计画之研拟及实地检查(含电脑稽核)之执行。
三、检查报告之撰写及审核。
四、检查报告之追踪及考核。
五、内部稽核报告之处理。
六、国外金融监理机构检查报告或会计师查核报告之处理。
七、总稽核资格之审核。
八、检查参考资料之搜集及检查资讯之统计。
九、其他有关本国银行检查事项。
第 8 条 地方金融组掌理中小企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中华民国信用合作社南区联合资讯处理中心之检查等下列事项:
一、检查手册与工作底稿之编拟及修订。
二、检查计画之研拟及实地检查(含电脑稽核)之执行。
三、检查报告之撰写及审核。
四、检查报告之追踪及考核。
五、内部稽核报告之处理。
六、国外金融监理机构检查报告或会计师查核报告之处理。
七、总稽核资格之审核。
八、检查参考资料之搜集及检查资讯之统计。
九、其他有关地方金融检查事项。
第 9 条 证券票券组掌理证券商、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期货业及非属金融控股公司之票券金融公司之检查等下列事项:
一、检查手册与工作底稿之编拟及修订。
二、检查计画之研拟及实地检查(含电脑稽核)之执行。
三、检查报告之撰写及审核。
四、检查报告之追踪及考核。
五、内部稽核报告之处理。
六、国外金融监理机构检查报告或会计师查核报告之处理。
七、总稽核资格之审核。
八、检查参考资料之搜集及检查资讯之统计。
九、其他有关证券票券检查事项。
第 10 条 保险外银组掌理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及邮政机构简易人寿保险业务之检查等下列事项:
一、检查手册与工作底稿之编拟及修订。
二、检查计画之研拟及实地检查(含电脑稽核)之执行。
三、检查报告之撰写及审核。
四、检查报告之追踪及考核。
五、内部稽核报告之处理。
六、国外金融监理机构检查报告或会计师查核报告之处理。
七、总稽核资格之审核。
八、检查参考资料之搜集及检查资讯之统计。
九、其他有关保险外银检查事项。
第 11 条 受托检查组受托办理金融机构及其电脑共用中心之检查等下列事项:
一、检查手册与工作底稿之编拟及修订。
二、检查计画之研拟及实地检查(含电脑稽核)之执行。
三、检查报告之撰写及审核。
四、其他有关受托检查事项。
第 12 条 资讯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金融检查与场外监控资料库之规划、建置及维护。
二、金融检查业务相关资讯系统之规划、建置及维护。
三、办理金融检查业务电脑稽核事宜。
四、资讯作业安全之执行及管理。
五、本局全球资讯网站及各项行政支援系统之管理。
六、电脑主机房、网路、个人电脑设备之维护及管理。
七、其他有关资讯事项。
第 13 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及财产管理。
二、公关业务。
三、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4 条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项。
第 15 条 会计室掌理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6 条 政风室掌理本局政风事项。
第 17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8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