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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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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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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八条第一项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行之。

第 3 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员工;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4 条 主任委员不在会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处理会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均不在会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处理会务。

第 5 条 委员之权责如左:

一、委员会议之出席。

二、金融制度及监理政策之拟订及审议。

三、金融法规制定、修正及废止之拟议。

四、金融机构之设立、撤销、废止、变更、合并、停业及解散之审核。

五、违反金融相关法令重大处分及处理之审核。

六、对委员会议提案之审议。

七、其他金融重要措施之审议。

八、其他依法应由委员会议决议事项。

第 二 章 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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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 本会设综合规划处、法律事务处、国际业务处、资讯管理处、秘书室、人 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各处室得视业务之需要,设科办事。

第 7 条 综合规划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 第一科:

(一) 关于金融制度及监理政策之研拟、建议及协调事项。

(二) 关于金融业务之研究发展及改进事项。

(三) 关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会议交办之专案研议事项。

(四) 其他有关金融规划及研究分析事项。

(五) 其他交办事项。

二、 第二科:

(一) 关于国内、国际及大陆金融动态之资讯搜集、研究及分析事项。

(二) 关于本会出版书刊之编辑、缮校、供给及交换事项。

(三) 关于本处施政计画与预算之编拟及执行情形之管制事项。

(四) 关于本处其他相关业务。

(五) 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国际业务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 国际金融组织之联系及协调。

(二) 国际金融组织参与之规划与执行。

(三) 各国金融监理合作之联系及协调。

(四) 重要国际资讯陈报。

(五) 国际金融监理法令、制度等资料之研究及解答。

(六) 研拟本会及我国金融市场之外文宣导资料、外文政策说帖及首长外文讲稿。

(七) 驻外金融工作人员之管理。

(八) 其他交办事项。

二、 第二科:

(一) 重大国际金融计画专案研究及推动。

(二) 国际金融宣传与国际媒体联系。

(三) 与国际投资人关系之促进与联系。

(四) 重要外宾访问接待事宜。

(五) 审阅本会各局处对外之外文信函。

(六) 国际会议之举办。

(七) 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事项。

(八) 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法律事务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 第一科:

(一) 金融监理法令之整合、研议、会签及审议。

(二) 年度立法计划之研议、提报。

(三) 会计师惩戒复审案件之整理、提报及决定书之 汇整。

(四) 法规异动之上网、陈报。

(五) 其他交办事项。

二、 第二科:

(一) 金融监法令之整合、研议、会签及审议。

(二) 行政法院法规业务检查之汇报、办理。

(三) 行政救济、法规疑议之谘商答复。

(四) 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资讯管理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会及所属机关资讯作业计画之审议、评估及绩效考评。

二、本会资讯作业计画之整体规划、系统设计、处理手册及规范之审订。

三、对于本会及所属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及检查相关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等研究工作。

四、本会及所属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及检查资料之汇整、运用及管理。

五、本会及所属机关业务电脑化委外专案之规划、管理及执行。

六、本会及所属机关周边单位资讯作业之督导及管理。

七、本会及所属机关应用系统之规划、发展、管理及推动事项。

八、行政资讯管理相关问题之研究发展及综合研议事项。

九、本会电脑主机系统之建置、维修、更新及操作管理。

十、本会及所属机关电脑设备采购之规划、审核及管理。

十一、本会及所属机关网路连线之规划、审核及管理。

十二、本会及所属机关资通安全之督导、稽核及管制。

十三、其他有关电脑操作及网路管理事项。

十四、本会办公室自动化之规划及开发。

十五、本处行政、综合事务之规划及执行。

十六、本会及所属机关资讯教育训练之规划及执行。

十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秘书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 中央长官、来宾参访安排接待等事宜。

(二) 记者会及媒体专访之安排接待等事宜。

(三) 本会新闻发布、联系等公共关系事项。

(四) 舆情反映分析。

(五) 国会联络事项。

(六) 提供本会首长、副首长施政所需资料暨汇总答复立法委员质询等资料。

(七) 本会有关立法院业务报告汇编。

(八) 其他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本会议事、机要事项。

(二) 关于机要文件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三) 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 关于公文之收发、分办事项。

(五) 关于公文之缮校、稽催、查询事项。

(六) 关于档案之点收、整理、分类、编案、保管及检调事项。

(七) 关于档案之清理、移转、销毁事项。

(八) 关于档案典藏、防火、防潮、防蛀事项。

(九) 关于财产、物品等之采购、验收事项。

(十) 关于办公厅舍之营缮、维护、环境清洁管理事项。

(十一) 关于本会暨所属机关未来合署办公地点之选址及建筑设计、施工图说及施工说明书之规划拟订及审核。

(十二) 本会各项招标及小额采购等。

(十三) 办公大楼有关行政事务协调联系。

(十四) 关于车辆之租用、登记、检验、调派、油料管理及保养维修事项。

(十五) 关于会议场所之布置事项。

(十六) 关于驾驶、技工、工友之雇用、管理、考核事项。

(十七) 关于财产、物品等之管理事项。

(十八) 关于办公用品之领发、保管事项。

(十九) 关于财产表册之编制、盘点、报废事项。

(二十) 关于经费之出纳及票据、有价证券之保管事项。

(二十一) 关于图书资料之整理、保管、陈列事项。

(二十二) 本会员工薪资、各项奖金及加班费等表册编造、转帐存款划拨。

(二十三) 本会各类代收、代扣款项之转存及缴库作业。

(二十四) 本会员工年度所得扣缴凭单制发。

(二十五) 首长、副首长特别费核销事项。

(二十六) 本会员工辅购住宅贷款事项及汇办。

(二十七) 本会委员会议之汇办及纪录分行事项。

(二十八) 行政院施政方针、本会中程施政计画、年度施政计画之汇编

(二十九) 本会年度绩效汇编。

(三十) 行政院与本会权责划分规定及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修订事项。

(三十一) 本会出版品管理作业及出国报告汇编。

(三十二) 院长信箱、监察系统及立委质询系统案件汇编。

(三十三) 本室综合性业务。

(三十四) 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机关组织编制及职务归系之拟办。

二、关于本机关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之拟办。

三、关于本机关职员待遇、福利、退休、资遣、抚恤、保险之拟办。

四、关于本机关职员服务、考绩、奖惩、保障、差假、勤惰之拟办。

五、关于本机关职员训练、进修、人力规划之拟办。

六、关于本机关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及运用。

七、关于本机关职员兼职借调案件之拟办。

八、关于本机关人事规章之拟订。

九、关于本机关人事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

十、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会所属岁入岁出预 (概) 算及决算审查与汇编,并监督其预算执行

二、本会所属金融监督管理基金预 (概) 算及决算审查与汇编,并监督其预算执行。

三、本会岁入岁出预 (概) 算及决算编制与审核、控管预算之执行。

四、本会金融监督管理基金预 (概) 算及决算编制与审核、控管预算之执行。

五、本会金融监督管理基金会计制度之拟订。本会主管财团法人会计、财务及内部稽核等业务监督。

六、本会主管信托基金会计、财务及内部稽核等业务监督。

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业调查事项。

八、本会及所属公务统计方案之拟订、策划及督导。

九、本会及所属各种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分析。

十、行政院主计处之受雇员工薪资、动向调查与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职类别薪资调查,协同办理有关金融保险业资料审核。

十一、本会及所属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及训练。

十二、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4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机关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本机关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本机关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本机关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机关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关于本机关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关于本机关安全防护事项。

八、办理财产申报事项,并受理民众查阅申报资料。

九、关于本机关政风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

十、督导所属政风机构办理各项政风工作。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三 章 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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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会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

四、各处室间业务之协调。

五、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

六、职务上应随时提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注意之事项。

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第 16 条 处室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

二、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三、文稿之审核或代判。

四、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

五、各科工作与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六、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七、年度工作计画及预算之编拟。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 17 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业务计画及重要文稿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本科工作之分配及执行进度之查询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事项。

五、关于主管业务文稿之初核事项。

六、关于所属职员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七、关于本科例行业务之处理及核签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8 条 专门委员、秘书、专员、技正、科员、技士、办事员、书记、约聘 (雇)等人员,各承主管之命,处理业务。

第 19 条 本会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20 条 本会各单位主管依分层负责明细表所列权责,代判本会文稿。

第 21 条 本会职员之工作,由主任委员视实际需要调配之。

第 22 条 各科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处、室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处、室意见不同时,陈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定之。

第 23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托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四 章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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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条 本会设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均应出席,主任秘书、各 处室主管及所属机关首长应列席会议。前项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代理主任委员职务之副主任委员代理之;会议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 25 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本会委员会议,得 邀请学者、专家及与主要议题有关之其他机关或事业派员列席,提供谘询、陈述事实或报告。

第 五 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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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