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台金字第105000815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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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
中华民国105年2月24日(补登)
院台金字第1050008157号
2016年2月24日
本作品收录于《行政院公报 (民国105年3月1日)
行政院公报第022卷第037期 第7137页

中华民国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院  长 张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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