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台防字第1000056277号令
外观
行政院令 中华民国100年10月31日 院台防字第1000056277号 2011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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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附修正“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院 长 吴敦义
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修正条文
第 十五 条 应受现役征集之在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缓征:
一、肄业学校未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立案。
二、入学学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
三、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未经内政部核定,再就读相同等级或低于原等级之学校。
四、就读大专校院以下进修学校年龄逾二十八岁仍未毕业。
五、就读前款以外学校年龄逾三十三岁仍未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