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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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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组织条例 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5月31日(现行条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6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31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53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卫生福利部为办理传染病之预防及管制业务,特设疾病管制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传染病预防与管制(以下称防疫)政策之规划、执行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各种传染病(以下称疫病)之预防、控制、调查、研究及检验。
  三、国内疫病之通报、疫情监视与国际疫情之搜集及交换。
  四、疫病爆发之因应整备及紧急应变处理。
  五、防疫药物、公费疫苗、生物制剂之供应及法定传染病之预防接种。
  六、国际港埠之疫病检查(以下称检疫)与卫生管理及外籍劳工之卫生管理。
  七、疫病检验方法之订定及检验认证、生物安全管理。
  八、防疫及检疫专业人员之培训。
  九、防疫与检疫业务之国际合作及交流。
  十、其他有关疫病管制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前项人员中二人,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正、副研究员之设置)

  本署之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卫生福利部核定。

第六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署各组组长或副组长其中一人、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其中一人及简任技正员额总数五分之一,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本署得置医事人员,其任用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之规定。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研究人员聘任之过渡规定)

  本法施行前,依原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组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聘任之研究人员,依原组织条例之规定聘任。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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