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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组织法 (民国1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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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组织法 (民国102年) 卫生福利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7年5月29日(现行条文)
2018年5月29日
2018年6月13日
公布于民国107年6月1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640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6月15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31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1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53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7 年 5 月 29 日 修正第2, 3, 8条
中华民国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64051号令修正公布第 2、3、8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行政院为办理全国卫生及福利业务,特设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一、卫生福利政策、法令、资源之规划、管理、监督与相关事务之调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导、科技发展及国际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长期照顾(护)财务之政策规划、管理及监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护政策规划、管理及监督。
  四、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社会资源运用与社区发展之政策规划、管理及监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防治与其他保护服务业务之政策规划、管理及监督。
  六、医事人员、医事机构、医事团体与全国医疗网、紧急医疗业务之政策规划、管理及督导。
  七、护理及长期照顾(护)服务、早期疗育之政策规划、管理及监督。
  八、原住民族及离岛居民医疗、健康照顾(护)、医护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与法令规划、管理、监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关政策与物质成瘾防治之政策规划、管理及监督。
  十、中医药发展、民俗调理之政策规划、管理、监督及研究。
  十一、所属中医药研究、医疗机构与社会福利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十二、口腔健康及医疗照护之政策规划、管理、监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关卫生福利事项。

第三条 (部长、政务次长及常务次长之设置)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任师{^93C6^}级职务六年以上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次级机关之名称及业务)

  本部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规划与执行传染病之预防及管制事项。
  二、食品药物管理署:规划与执行食品、药物与化妆品之管理、查核及检验事项。
  三、中央健康保险署:规划及执行全民健康保险事项。
  四、国民健康署:规划与执行国民健康促进及非传染病之防治事项。
  五、社会及家庭署:规划与执行老人、身心障碍者、妇女、儿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项。
  六、国民年金局:执行国民年金事项。
  国民年金局未设立前,其业务得委托其他政府机关(构)执行。

第六条 (派员驻境外办事规定)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报经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部有关医事业务司司长或副司长其中一人及技监、简任技正员额总数五分之一,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师(一)级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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