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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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处务规程
民国102年7月2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7月21日
行政院卫生署卫署人字第1021160653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中华民国102年7月21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人字第1021160653号令发布订定全文 22条;自中华民国102年7月23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

第 2 条﹝部长和次长职责﹞

部长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构)及人员;次长襄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技监、参事权责﹞

技监、参事权责如下:

一、交办之任务编组或专案业务。

二、交办之单位间业务协调。

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各司、处﹞

本部设下列司、处:

一、综合规划司,分八科办事。

二、社会保险司,分八科办事。

三、社会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办事。

四、护理及健康照护司,分四科办事。

五、保护服务司,分五科办事。

六、医事司,分六科办事。

七、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分六科办事。

八、中医药司,分四科办事。

九、秘书处,分五科办事。

十、人事处,分四科办事。

十一、政风处,分二科办事。

十二、会计处,分六科办事。

十三、统计处,分四科办事。

十四、资讯处,分四科办事。

第 6 条﹝综合规划司﹞

综合规划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卫生福利政策之研究发展、考核及宣导。

二、卫生福利科技发展之规划及推动

三、行政效能提升与便民服务业务之规划、推动、督导及考核。

四、年度施政方针、年度施政计画、中程施政计画、先期作业、中长程个案计画之研拟、规划及协调。

五、施政报告、重大个案计画之管制、考核及评估。

六、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研析、推动及管考。

七、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7 条﹝社会保险司﹞

社会保险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民年金政策之规划、推动、业务督导及相关法规之研抳

二、全民健康保险政策之规划、推动、业务督导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三、全民健康保险年度医疗给付费用总额范围及政策目标之拟订。

四、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之规划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五、其他有关社会保险事项。

第 8 条﹝社会救助及社工司﹞

社会救助及社工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救助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游民服务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三、灾民收容体系与慰助之规划及督导。

四、急难救助与公益劝募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五、社会工作专业、人力资源、社区发展与志愿服务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六、社政业务系统与社会福利谘询专线之规划、管理及推动。

七、其他有关社会救助及社会工作事项。

第 9 条﹝护理及健康照护司﹞

护理及健康照护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护理、助产人力发展与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护理、助产人员执业环境、制度与品质促进之规划及推动。

三、长照政策、制度与人力发展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四、长照服务网络、体系与偏远地区长照资源之规划及推动。

五、护理机构管理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六、原住民族地区医事人力与服务体系之发展及推动。

七、离岛地区医事人力与服务体系之发展及推动。

八、身心障碍鉴定与医疗辅具服务之发展、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九、其他有关护理及健康照护事项。

第 10 条﹝保护服务司﹞

保护服务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防治与老人、身心障碍者、儿童、少年保护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防治与老人、身心障碍者、儿童、少年保护事件之被害人保护服务方案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防治与老人、身心障碍者、儿童、少年被害人保护之教育宣导及研究发展事项。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防治与老人、身心障碍者、儿童、少年保护网络合作、协调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五、性骚扰事件申诉、调查、调解制度与调查、调解人才资源库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六、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高关怀少年处遇辅导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七、其他有关保护服务事项。

第 11 条﹝医事司﹞

医事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医事人员管理与医事人力发展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医事机构管理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三、医事品质、医事伦理与医事技术之促进、管制及辅导。

四、紧急医疗救护服务体系之规划及推动。

五、医疗服务产业之辅导及奖励。

六、医事服务体系之规划及推动。

七、医事人员惩戒及医事争议处理。

八、其他有关医事服务管理事项。

第 12 条﹝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心理健康促进与自伤行为防治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二、精神疾病防治与病人权益保障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三、精神医疗、精神复健机构及其业务之管理。

四、毒品及其他物质成瘾防治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与老人、身心障碍者、儿童、少年保护事件之加害人处遇及预防服务方案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六、口腔健康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七、口腔医疗服务体系、专业人力及医疗科技之规划、发展与管理。

八、口腔医疗品质与病人安全之督导与管理。

九、其他有关心理健康、精神医疗及口腔健康事项。

第 13 条﹝中医药司﹞

中医药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中医药管理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中医医事人员管理与医事人力发展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三、中医医事机构管理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四、中药(材)、植物性药材之管理与品质促进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五、其他有关中医药管理事项。

第 14 条 ﹝秘书处﹞

秘书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书、档案及庶务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财产及办公厅舍之管理

三、国会、地方联络及媒体公关业务。

四、不属其他司、处事项。

第 15 条﹝人事处﹞

人事处掌理本部人事事项。

第 16 条﹝政风处﹞

政风处掌理本部政风事项。

第 17 条﹝会计处﹞

会计处掌理本部岁计及会计事项。

第 18 条﹝统计处﹞

统计处掌理本部统计事项。

第 19 条﹝资讯处﹞

资讯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部资讯应用服务策略规划及协调推动。

二、本部资讯应用环境规划及管理。

三、本部与所属机关资通安全规划及推动。

四、本部资讯使用者技术支援及教育训练服务。

五、本部与其他机关资讯移转与交换之规划、推动及协调。

六、其他有关资讯事项。

第 20 条﹝常设性任务编组﹞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设下列常设性任务编组;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一、法规会:办理相关法制、诉愿及国家赔偿事项,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二、附属医疗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会:办理本部附属医疗与社会福利机构之管理及监督事项,置执行长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三、卫生福利人员训练中心:办理卫生及福利人员训练事项,置主任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四、国民年金监理会:办理国民年金保险业务之监督及保险争议事项之审议,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五、全民健康保险会:办理全民健康保险费率、给付范围之审议及医疗给付费用总额之协定分配事项,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六、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会:办理保险人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险争议事项之审议,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七、国际合作组:办理卫生福利国际、两岸合作与相关国际组织参与之规划及推动事项,置主任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第 21 条﹝分层负责﹞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22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7月2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