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处务规程
卫生福利部处务规程 民国102年7月2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7月21日 行政院卫生署卫署人字第1021160653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
中华民国102年7月21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人字第1021160653号令发布订定全文 22条;自中华民国102年7月23日实施 |
第 1 条﹝目的﹞
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
第 2 条﹝部长和次长职责﹞
部长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构)及人员;次长襄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技监、参事权责﹞
技监、参事权责如下:
一、交办之任务编组或专案业务。
二、交办之单位间业务协调。
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各司、处﹞
本部设下列司、处:
一、综合规划司,分八科办事。
二、社会保险司,分八科办事。
三、社会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办事。
四、护理及健康照护司,分四科办事。
五、保护服务司,分五科办事。
六、医事司,分六科办事。
七、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分六科办事。
八、中医药司,分四科办事。
九、秘书处,分五科办事。
十、人事处,分四科办事。
十一、政风处,分二科办事。
十二、会计处,分六科办事。
十三、统计处,分四科办事。
十四、资讯处,分四科办事。
第 6 条﹝综合规划司﹞
综合规划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卫生福利政策之研究发展、考核及宣导。
二、卫生福利科技发展之规划及推动
三、行政效能提升与便民服务业务之规划、推动、督导及考核。
四、年度施政方针、年度施政计画、中程施政计画、先期作业、中长程个案计画之研拟、规划及协调。
五、施政报告、重大个案计画之管制、考核及评估。
六、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研析、推动及管考。
七、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7 条﹝社会保险司﹞
社会保险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民年金政策之规划、推动、业务督导及相关法规之研抳
二、全民健康保险政策之规划、推动、业务督导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三、全民健康保险年度医疗给付费用总额范围及政策目标之拟订。
四、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之规划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五、其他有关社会保险事项。
第 8 条﹝社会救助及社工司﹞
社会救助及社工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救助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游民服务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三、灾民收容体系与慰助之规划及督导。
四、急难救助与公益劝募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五、社会工作专业、人力资源、社区发展与志愿服务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六、社政业务系统与社会福利谘询专线之规划、管理及推动。
七、其他有关社会救助及社会工作事项。
第 9 条﹝护理及健康照护司﹞
护理及健康照护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护理、助产人力发展与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护理、助产人员执业环境、制度与品质促进之规划及推动。
三、长照政策、制度与人力发展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四、长照服务网络、体系与偏远地区长照资源之规划及推动。
五、护理机构管理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六、原住民族地区医事人力与服务体系之发展及推动。
七、离岛地区医事人力与服务体系之发展及推动。
八、身心障碍鉴定与医疗辅具服务之发展、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九、其他有关护理及健康照护事项。
第 10 条﹝保护服务司﹞
保护服务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防治与老人、身心障碍者、儿童、少年保护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防治与老人、身心障碍者、儿童、少年保护事件之被害人保护服务方案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防治与老人、身心障碍者、儿童、少年被害人保护之教育宣导及研究发展事项。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防治与老人、身心障碍者、儿童、少年保护网络合作、协调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五、性骚扰事件申诉、调查、调解制度与调查、调解人才资源库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六、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高关怀少年处遇辅导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七、其他有关保护服务事项。
第 11 条﹝医事司﹞
医事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医事人员管理与医事人力发展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医事机构管理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三、医事品质、医事伦理与医事技术之促进、管制及辅导。
四、紧急医疗救护服务体系之规划及推动。
五、医疗服务产业之辅导及奖励。
六、医事服务体系之规划及推动。
七、医事人员惩戒及医事争议处理。
八、其他有关医事服务管理事项。
第 12 条﹝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心理健康促进与自伤行为防治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二、精神疾病防治与病人权益保障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三、精神医疗、精神复健机构及其业务之管理。
四、毒品及其他物质成瘾防治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与老人、身心障碍者、儿童、少年保护事件之加害人处遇及预防服务方案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六、口腔健康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七、口腔医疗服务体系、专业人力及医疗科技之规划、发展与管理。
八、口腔医疗品质与病人安全之督导与管理。
九、其他有关心理健康、精神医疗及口腔健康事项。
第 13 条﹝中医药司﹞
中医药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中医药管理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中医医事人员管理与医事人力发展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三、中医医事机构管理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四、中药(材)、植物性药材之管理与品质促进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五、其他有关中医药管理事项。
第 14 条 ﹝秘书处﹞
秘书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书、档案及庶务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财产及办公厅舍之管理
三、国会、地方联络及媒体公关业务。
四、不属其他司、处事项。
第 15 条﹝人事处﹞
人事处掌理本部人事事项。
第 16 条﹝政风处﹞
政风处掌理本部政风事项。
第 17 条﹝会计处﹞
会计处掌理本部岁计及会计事项。
第 18 条﹝统计处﹞
统计处掌理本部统计事项。
第 19 条﹝资讯处﹞
资讯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部资讯应用服务策略规划及协调推动。
二、本部资讯应用环境规划及管理。
三、本部与所属机关资通安全规划及推动。
四、本部资讯使用者技术支援及教育训练服务。
五、本部与其他机关资讯移转与交换之规划、推动及协调。
六、其他有关资讯事项。
第 20 条﹝常设性任务编组﹞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设下列常设性任务编组;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一、法规会:办理相关法制、诉愿及国家赔偿事项,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二、附属医疗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会:办理本部附属医疗与社会福利机构之管理及监督事项,置执行长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三、卫生福利人员训练中心:办理卫生及福利人员训练事项,置主任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四、国民年金监理会:办理国民年金保险业务之监督及保险争议事项之审议,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五、全民健康保险会:办理全民健康保险费率、给付范围之审议及医疗给付费用总额之协定分配事项,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六、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会:办理保险人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险争议事项之审议,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七、国际合作组:办理卫生福利国际、两岸合作与相关国际组织参与之规划及推动事项,置主任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第 21 条﹝分层负责﹞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22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7月2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