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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之婴儿哺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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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之婴儿哺乳法
美国纽约城儿童卫生局长 倍克氏(医学博士)
中华民国8年(1919年)3月15日
1919年3月15日
公布于东方杂志1919年16卷第3期
译者:恽代英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此篇美国医学博士倍克氏所著。倍氏纽约城儿童卫生局长也。纽约旧时儿童夭殇者。每千人以一百六十二人为率。自倍氏就任。今日遂为全世界大城市中儿童夭殇率最低之地矣。则彼之所著。关于论保育婴儿者。不大有可读之价值乎。故取此篇译之。

  婴儿滋养之合宜与否。关系于身体健全之发达。而体重之加增或减少判焉。凡体重继续减少。或不能按相当之比例而加增。皆婴儿未能得合宜食物之明证也。略言之。凡所以使婴儿不能有合当之滋养与消化力者。其原因有三种。(一)不合宜之食物。(二)无定时无定次之进食。(三)所食过量。

  为母者皆当自哺其子之乳。盖母乳乃婴儿最合宜之食物。天按婴儿发达之程度。配置之。调剂之。寄之于其母之身中者也。凡婴儿食物中所应有之各种原素。母乳中莫不有其最合宜之配置。婴儿渐长。此等配置。亦随而变化。不失其最合宜之滋养价值。此造化之奇功。非人造之物。所能与之相提并论者也。抑食母乳之婴儿。甚少肠病。能有极良之发达。其齿能于合当之时生长。其筋骨皆较强壮。能行之时亦较早。且亦似不至染喉炎之症。即染病时。亦较食甁乳者。能抵抗。能忍耐。而易于复原。故为母者必自哺其子。其理由实甚多也。 (民铎)

  为母者如决欲自哺其子。则下二事不可不注意。(一)自己之乳。当使其能滋养。而又充分。足供此渐次长大婴儿之需要。(二)每次哺乳中所距时间。宜为合当之配置。而每次哺乳。亦须与以合当之分量。

  在哺乳时。为母者应有充分的简单而滋养之食物。食物之中。又须有非常量的流质。此等流质。可于餐时或两餐间或夜间无事时。饮牛乳而得之。如不愿饮牛乳。椰子汁亦可为代。

  在此时间。为母者亦无一定标准的食物。但所食必简单新鲜。如牛乳。椰子汁。谷类。鸡蛋。各种青菜。面包。乳油。果实。肉类等。食物过量。常致不消化症。与婴儿之食乳有害。饮料牛乳或椰子汁。较茶与咖啡为佳。惟平素每日须饮茶或咖啡一次者。不妨仍依旧例。但须无伤消化力耳。药与酒精。非有医士之指导。以绝对不用为佳。

  此时为母者。每易起便秘症。因此常引起婴儿同一之便秘。故不可不慎防之。防之之法。必食充量之青菜及果实。又须多量之体操。如婴儿虽经周密之看护。而便秘久不愈者。可于晨间午间及晚间哺乳后。与以一茶匙之乳油或橄榄油。亦必有益。

  婴儿能有每日于一定时间运用肠脏之习惯。于治便秘症。最有利益。欲养成此习惯。可于每晨以一定时间。使之坐溺器上。此法自初生三月。即可行之。

  足量之户外生活。亦为母者所需要。步行为最良之体操。惟欲得正当适合之结果。不可陷己于疲劳之境耳。

  有应记忆者。为母者此时之脑怒及其他感情。皆于其子有极大之影响。故为母者此时必需养成一种颇大之自治力。不然。此等感情。常引起婴儿消化系病。如肚痛是也。

  又为母者。不可不有合量之休息。如夜间不能安睡。则午间必须有休息时间。能午睡尤佳。

  总上所言。凡哺子之母。其生活应有合理合法而有味之态度。能自制其感情。食简单而易消化之食物。并需得合量之运动与休息。

  又每次哺乳前。胸与乳头。均宜以一茶匙至一品特之波利酸Boric Acid之溶液轻洗之。哺乳最妙能在静室。或无他种烦扰之处。为母者宜坐于安舒之椅中。使身体完全舒展。普通一乳房之乳。即足供婴儿一饱。而十五分钟之哺乳。即足使婴儿得此时彼所需要全量之食物。惟婴儿正食乳时。不宜任其睡去。食乳后与以一茶匙之微凉水。而仰卧之床中则可耳。

  自初生之始。婴儿即宜习得一种有秩序之习惯。最初数星期之教育。成功与否。日后为母者之幸福。为子者之健康。皆于是焉赖之。不可不慎也。

  婴儿初生。听医士之指导。而与以第一次食物。此最初数日。母乳未至。婴儿所需食物亦甚少。欲养成婴儿消化系运动之合当秩序甚易。此数日中。苟非医士另有指导者。可每距四小时。与之食物一次。

  母乳通常于第三日始至。既有母乳。则有秩序的习惯之养成。更当注意矣。每次哺乳。须距若干小时。学者之硏究。各执一说。惟霍尔特博士Dr.Holt以其实地之经验而规定之表。似为最良。兹即录其表如下。

  自第三日至一月之末日止。每二十四小时中。宜哺乳十次。自上午七时至晚九时。每距二小时。哺乳一次。夜一时四时。各哺乳一次。

  自第四星期至三月之末日止。每二十四小时。止须哺乳八次。每次哺乳。距二小时半行之。夜九时后。哺乳一次足矣。

  自第三月至第五月。每二十四小时。止须哺乳七次。每次距离三小时。夜九时后。哺乳一次。

  五月后至十二月。或至断乳之时。每二十四小时。止须哺乳六次。每次距离三小时。夜九时后不哺乳。

  就上表中。如欲减少夜九时后哺乳次数。断为可能之事。虽初生数星期之婴儿。但夜间能熟睡者。则此际有一次哺乳已足。如婴儿能大半夜安睡不醒。则并此一次之哺乳。亦可不需。如此则晚间十时哺乳一次。直至次日六时。再行哺乳。而母子均得无扰之安睡矣。且于婴儿所需滋养。毫无欠乏。

  无论何事。皆宜订定一种之秩序表而严守之。哺乳亦然。故在上述定时以外。无论如何。不当与婴儿任何之食物。初生婴儿。几于终日睡眠。然如至上述规定时间。不妨醒之而哺之乳。无定时之哺乳。为一切病苦之原因。如腹痛。痢疾。消化不良。及其他婴儿之病。皆多由此而生。

  又须记忆者。无论食母乳或人工乳之婴儿。皆不可不饮水。故最良之法。于每次哺乳后。与以一茶匙之水。或更于二次哺乳之间。另与以一茶匙之水亦可。暑日饮水宜多。此水可使自匙中饮之。稍长则与以茶杯或水甁为饮器。彼能多饮水。他日断乳。甚易易也。

  自生六月后。每晨在哺乳前至少一小时。可与婴儿一茶匙之橘汁、或乌梅汁饮之。如经医士指导。不待六月。亦可行此法。

  如母乳不足。每日可代以甁乳一二次。惟此际代用品之合当的配置。当完全受医士之指导。

  通常婴儿生九月。可以断乳。断乳之事。固当由年龄长幼决之。亦当由婴儿自母乳中所得滋养之量决之。如婴儿重量减少。不但当于母乳外。求代用品。以补足婴儿之需要。亦当亟与断乳。又如母身有病。或其乳似不为婴儿所喜时。亦以断乳为宜。但断乳不宜于夏日行之。虽婴儿年龄已满一岁。苟茁壮者。夏日仍以继续食母乳为宜。

  断乳必宜渐次行之。初每日以一次甁乳为代。一星期后。每日以二次甁乳为代。三星期后进而用三次甁乳。如此以至断尽为止。

  初断乳之时。其所用甁乳。必较普通所订为同一年龄用之乳质。尤加冲淡。大抵如生四月而断乳。可用普通所订生一月之婴儿所用乳质。如生六月而断乳。可用生三月之婴儿所用之乳质。馀以例推。此等冲淡之乳。宜以渐加浓。至普通所订合当分量而止。

  以上所述。皆关于哺乳时为母者为子者之卫生。一般为母者。为其自身幷为其子女。不可不一硏究之也。 (青年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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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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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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