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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治疗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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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第18/2020号法律
。
语言治疗师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7 年 6 月 12 日
制定61条
中华民国 97 年 7 月 2 日公布
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113641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61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第 3 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7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3, 8条
中华民国 107 年 12 月 19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13760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8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57条
中华民国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900003741号令
修正公布第 57 条条文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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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97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2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