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日外交方针
5月31日的天津《大公报》有一篇很重要的社论,题为“对日新方针之确立与进行”,其中的主旨是:
外交应自主自动,乃独立国当然之态度。今日东北情势纵益于我不利,要当确定方针,昭告中外。借令一时无法交涉,亦须明示态度,永作努力目标。
关于这个方针的纲领,《大公报》说,
今日主要问题乃为如何取销伪国,促进交涉机运。
关于进行的步骤,《大公报》主张:
中国亟应自动宣布:愿于国联好意周旋之下,与日本开始东三省善后交涉,其法应仿华府会议时交还青岛之例,令中日出席国联之代表,在欧洲签立政治的协定,由日本声明尊重中国领土行政主权之完整,交回侵占各地。其详细办法则由两国派员在中国开会协议。
如果日本不愿在国联解决,则可扩大范围,根据九国公约之精神,仿照上海停战之办法,由远东有关系之各国,连俄国在内,互相邀约,在中国开一国际会议,进行中日争议之调解,请两国依友邦之献议,以自动的形式,派代表签订上述原则的条件,而后商定实施细则。
我们读了《大公报》的这篇社论,真有不堪回首的感慨!去年九月以后,衮衮诸公无人敢负外交的责任,事事推诿,日日拖延,就把整个东三省送在日本人手里。民众高呼“不撤兵,不交涉”,政府也就乐得躲在这个喊声里,束手不作外交上的策画。国际联盟的理想主义者,——如德拉蒙,拉西门诸先生,——自然希望这个自有国联以来的最大国际争端能够由国联处理解决。倘使他们的理想能够实现,国联可以一跃而为世界政治的共主,和平的重心,这自然是人类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国联负责任的政治家,眼见日本的强烈抗拒,明知国联威信之不可轻易尝试作孤注之一掷,也明知中日直接交涉之不可避免,所以屡次的国联议决案中无一次不暗示两国直接交涉的途径。然而中国的政客,不明世界的形势,又没有肯负外交责任的决心,所以始终只利用国联来做延宕的工具,从不会运用国联的组织和国际的同情来做外交上的奋斗。名为信赖国联,实则躲避责任,贻误国家。四五个月延宕的结果,空毁了这班国联理想家的希望,空毁了国联本身的权威,只造成了满洲的伪国,并且促进了日本军阀的法西斯蒂的运动。
现在满洲伪国的招牌已撑起来了,日本军阀和浪人已在那伪国的影子底下实行统治满洲了。日本五月政变以后的联合内阁与议会公然讨论承认“满洲国”的时机了。悲观的论者已感觉此时几乎有虽欲交涉而不可能的形势了!在这个时期,我国当局方才有讨论对日外交方针的表示,方才拟议所谓“自动的”外交方案。“亡羊而补牢”,虽然太晚,究竟远胜于这半年来的推诿延宕的误国行为。《大公报》所谓“今日东北情势纵益于我不利,要当确定方针,昭示中外;借令一时无法交涉,亦须明示态度,永作努力目标”,是我们极表同意的。此时若再不确立对日外交的方针,若再不肯积极谋外交上的挽救方法,将来只有于我更不利的情势,决没有骤变或渐变为于我有利的新局面,这是我们可以断言的。
《大公报》主张两种交涉方法已引见上文了。6月12日《大公报》社论又申明此意,而稍异同,其文云:
至其协商方式,或在欧洲由中日代表非正式交换意见,待至商洽成熟,然后由国联正式调停,签订大纲;或由国联主持,在远东召集一种国际会议,于各国好意周旋之下,由中日两国商订解决办法。
这几种方式,我们认为是在今日情势之下较为切近事实的办法。我们希望政府和国人都能平心考虑这些提议。
《大公报》6月12日的社论中又有这样一句很大胆的提议:
日本前任币原外相曾有五基本原则之提出,今苟据以接受协商,则国联斡旋当易着手。
这里所指的五项基本原则,即是日本政府去年10月19日通告我国驻日公使,同时呈报国联行政院的;在十月二十六夜,日本政府发表长篇声明书,其中第四节又重提此五项原则为中日直接交涉的先决原则,其文如下:
(一)否认相互之侵略政策及行动。
(二)尊重中国领土之保全。
(三)彻底的取缔妨害相互之通商自由及煽动国际的憎恶之念之有组织的运动。
(四)对于满洲各地之日本帝国臣民之一切和平的业务与以有效的保护。
(五)尊重日本帝国在满洲之条约上的权益。
这五项原则,当时我国施肇基代表对于最后一项,曾表示愿将条约解释问题提交公断。11月16日国联行政院在巴黎开会,白里安扶病主席,在演说词中又提到这五项原则,他以为前四项皆为国联行政院议案所包括,中国不会有异议;至于第五点,依施代表来函的轮廓,尚有相互谅解的余地。依此看来,中国代表当日争论之点只在民国四年中日条约的效力问题。但终以此问题,国联行政院所欲斡旋的中日直接交涉就无法实现。其时日本军队节节进展,巴黎之会未散,马占山已败退,黑龙江已沦陷了。其后辽西又失,整个东三省在武力占据之下,日本政局又已大变,军人更跋扈了,一面攻占淞沪,一面成立满洲伪国。当日提出五项原则时所谓“确立两国间常态关系之基础大纲之协商,和日本军队撤回铁路附属地内”的问题,简直没有人重提了。我们现在平心回想,不能不承认《大公报》(五月三十)的议论的精警,《大公报》说:
自中国言,不承认民四中日条约,实则日本在东三省之行为早经超越该约,而纵容日本之超过者,固为中国自身也。如韩侨到处移殖,承种水田,乃出中国官许。故解决中日纠纷,应当根据事实情况,不可拘泥理论。
民四中日条约至今还有人称为“二十一条”,其实此约及其换文,除去已有新条约替代的(关于山东的部分),或已经日本在华府会议声明放弃的(换文七关于南满及东蒙铁路投资及借款的优先权,换文九关于南满聘用顾问的优先权,及二十一条第五项的保留)之外,其中采用二十一条的条款不过六条,而这六条所给予日本的权利,在事实上无一条不是日本享受至今的,并且在事实上往往超过条约的权利,如《大公报》所举的例子。此种事实上的享用与超越,都在九一八事件之前;我们所争的是纸上的废约,而敌人所至今享受的乃是事实上的实惠。我们不能抗阻事实上的丧权失地,反因否认这条约而授敌人以不顾条约信义的口实。我们所持的理由是:“此约与他约有异,乃受威胁而承认者。”我们当日既不能抗拒“威胁”,则这“威胁”之下所签订的条约自应忍辱承认,至能报仇雪耻或和平修改之时为止。况且事至今日,岂但这六七条的权利无法收回?连整个的东北都断送掉了!如果这六七条的承认可以使我们恢复东三省的领土与行政权的完整,如果这条约的承认可以给我们一个重新在外交上图谋挽救东北的机会,我们实在想不出有何理由可以固执这条约的否认。
我们很钦佩《大公报》肯冒犯全国所谓清议,屡次作平允的,负责任的忠告。我这篇文字不过是引伸他们的社论,作一种很诚恳的共鸣。现在我且【上隐下木】括《大公报》的主张,参加自己的一点意见,提出下列的几条,作为本文的结论,并且希望作为国人讨论对日外交方针的一个底子:
(一)中国政府应该表示愿意依据十月中日本在国联提出的五项原则,进行与日本交涉东三省的善后问题。
(二)交涉的方式略如《大公报》所提议,仿华府会议的前例,在国联或有关系的友邦翰旋之下进行两国全权代表的交涉。其地点或在国联,或在中国,或在中立的地点如檀香山之类,皆可。
(三)交涉的目标要在取消满洲伪国,恢复领土及行政主权的完整。
(四)中国应该自动的声明,在满洲国取消之后,在中国恢复东北领土与行政主权时,东三省的政治组织应该尽量现代化,政府人选应该以人才为标准,决不使军阀割据的政治复活。
(五)中国不妨自动的主张东三省的解除军备,中国与日本、俄国皆不得在东三省驻扎军队。
(六)中国不妨自动的主张:东三省原有军队现驻关内者,应该逐渐编遣,使他们有家可归的仍回关外,无家可归的应由东三省政府量移至北满各地留垦。其经费应由东三省财政整顿后之盈余项下筹划供给;其编遣计划,应由中央政府与北平绥靖公署会同聘任国内外专家妥筹。
(七)关于铁路的争议,应该由两国铁路专家会议,依据现有各种条约,作切合事实的协商。
(八)关于土地商租的问题,中国应该要求:在政治改良与司法革新的条件之下,日本臣民在东三省居住或经营农工商业者不得享受领事裁判权。
(九)中日两国缔结的新条约,不但应该解决积年久悬的争端,并且应该远瞩将来,确立远东两大民族可以实行共存共荣的基础。
廿一,六,十三夜
(原载1932年6月19日《独立评论》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