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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浙西观察使封杖决杀县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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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浙西观察使封杖决杀县令事
作者:元稹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651

浙西观察使润州刺史韩皋,去年七月封杖决湖州安吉县令孙澥。四日致死。

右,御史台奏:得东台状,访闻有前件事,先牒湖州勘得报称:“孙澥先准使牒差摄乌程县令日,判状追村正沈朏,不出正帖不用印。奉观察使七月十六日牒,决孙澥臀杖十下,仍差衙前虞候安士文监决第三等杖。二十二日安士文到科决。”孙澥官忝字人,一邑父母。白状追摄,过犯绝轻,科罚所施,合是本州刺史。且观察使职在六条访察,事有不法,即合具状奏闻,封杖决人,不知何典?数日致死,又托以痢疾。为念冤魂,有伤和气。其湖州刺史受命专城,过于畏懦,受使司军将科决县令致死,寝而不言,并请准科,以明典宪。其诸道观察使辄封杖决巡内官吏,典法无文,伏望严加禁断,庶使遐方士子,免有衔冤。

敕:封杖决人,殊非文法,因此致死,有足矜嗟。韩皋备历中外,合尊典宪,有此乖越,良所怃然,罚一月俸料。据决孙澥月日,是旧刺史辛秘离任之后,新刺史范传正未到之时,俱无愆尤,不可议罚。馀依。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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