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郑伯克段于鄢(隐元年)
《春秋》之所深讥、圣人之所哀伤而不忍言者三;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而父子之恩绝;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而夫妇之道丧;郑伯克段于鄢,而兄弟之义亡。 此三者,天下之大戚也。 夫子伤之,而思其所以至此之由,故其言尤为深且远也。
且夫蒯聩之得罪于灵公,逐之可也,逐之而立其子,是召乱之道也。 使辄上之不得从王父之言,下之不得从父之令者,灵公也。 故书曰:“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 蒯聩之不去世子者,是灵公不得乎逐之之道。 灵公何以不得乎逐之之道?逐之而立其子也。 鲁桓公千乘之君,而陷于一妇人之手,夫子以为文姜之不足讥,而伤乎桓公制之不以渐也,故书曰:“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言其祸自公作也。 段之祸生于爱。 郑庄公之爱其弟也,足以杀之耳。 孟子曰:“舜封象于有庳,使之源源而来,不及以政。 ”孰知夫舜之受其弟之深,而郑庄公贼之也。 当太叔之据京城,取廪延以为己邑,虽舜复生,不能全兄弟之好,故书曰“郑伯克段于鄢”,而不曰“郑伯杀其弟段”。 以为当斯时,虽圣人亦杀之而已矣。 夫妇、父子、兄弟之亲,天下之至情也,而相残之祸至如此,夫岂一日之故哉!
《穀梁》曰:“克,能也,能杀也。 不言杀,见段之有徒众也。 段不称弟,不称公子,贱段而甚郑伯也。 于鄢,远也。 犹曰取之其母之怀中而杀之云尔。 甚之也。 然则为郑伯宜奈何,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 呜呼!以兄弟之亲,至交兵而战,固亲亲之道绝已久矣。 虽缓追逸贼,而其存者几何,故曰于斯时也,虽圣人亦杀之而已矣。 然而圣人固不使至此也。 《公羊传》曰:“母欲立之,己杀之,如勿与而已矣。” 而又区区于当国内外之言,是何思之不远也。 《左氏》以为段不弟,故不称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求圣人之意,若《左氏》可以有取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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