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诏外路死刑。听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问无冤。然后决之。有冤者。即具以闻。〈〔《辽史》六二《刑法志》。〕〉
〈〔按《辽史·道宗纪》:清宁四年二月,诏夷离毕:“诸路鞠死罪,狱虽具,仍令别州县覆按,无冤,然后决之;称冤才是,即具奏。”应即此诏。〕〉
本辽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