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条例 (民国26年)
外观
警察服制条例 立法于民国26年6月4日(非现行条文) 1937年6月4日 1937年7月2日 公布于民国26年7月2日 国民政府第 543 号训令 |
警察服制条例 (民国3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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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 警官服制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 警官服制所用材料,以国产为原则。
第三条
- 警官服制分大礼服、常礼服及常服三种。警长警士一律著用常服。
第四条
- 大礼服之著用时如左:
- 一、国庆日、元旦日庆贺或宴会时。
- 二、领受勋章或参列其典礼时。
- 三、随从警察最高长官校阅时。
- 四、国家有其他大典须参与时。
第五条
- 常礼服之著用时如左:
- 一、谒见或迎送高级长官时。
- 二、随从高级长官巡阅或宴会时。
- 三、检阅部队时。
- 四、参与其他重要典礼时。
第六条
- 警官平日执行职务时,著用常服。
第二章 大礼服及常礼服
[编辑]第七条
- 大礼帽用黑色,丝毛织品制,顶边镶金线一道,依左列各款之规定制成之。
- 一、帽徽:高一寸七分,宽一寸五分,地用黑色质料,中缀青白色党徽,直径七分,外绣金色嘉禾花纹,如附图一。
- 二、帽墙:特任官于帽墙上围金线一道,宽与帽墙等,简任官围二分宽金线三道,荐任官围三分宽金线二道,委任官围四分宽金线一道,如附图二。
- 三、帽绊:以金线为之,左右缀金色圆钮各一枚,如大礼帽图。
- 四、帽檐:黑色纹皮制,上缀金色嘉禾,外绕金线,如附图三。
第八条
- 大礼服衣用黑色,丝毛织品制,前缀金扣二徘,左右各七枚,如附图四。
- 一、领章:领边绣金色嘉禾穗,特任官上缀金色嘉禾四穗,简任官三穗,荐任官二穗,委任官一穗,如附图五。
- 二、袖章:特任官镶宽金线四道,简任官镶宽金线三道,荐任官镶宽金线二道,委任官镶宽金线一道,金线每道宽四分,两线间隔二分,最低线距离袖口二寸,如附图六。
- 三、肩章:用毛织品制,黑色,全长四寸二分,宽一寸九分,外端椭圆形,径长二寸六分,宽一寸六分,上绣嘉禾花纹,下垂二寸六分长金线穗一排,外绕金色嘉禾穗,内端截角尖形。特任官章面镶满平金,上缀五角红星四枚,简任官章面镶金线三道,一、二级缀五角红星四枚,三、四级三枚,五、六级二枚,七、八级一枚。荐任官章面镶金线二道,一、二、三级缀五角红星四枚,四、五、六级三枚,七、八、九级二枚,十、十一、十二级一枚。委任官章面镶金线一道,一、二、三、四级缀五角红星四枚,五、六、七、八级三枚,九、十、十一、十二级二枚,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级一枚。金线每道宽三分,距离二分半,红星直径四分,如附图七。
- 四、钮扣:衣扣直径七分,袋扣直径四分,用铜属制金色圆形,中铸警字,外绕嘉禾,如附图八之一甲及二甲。
第九条
- 礼裤质料颜色与衣同,裤脚不翻边,外镶八分宽金线左右各一道,如附图四。
第十条
- 礼带皮质,宽二寸,长适度。带面红缎为地,特任官上用全金线织成,简任官在带面中间镶一寸宽金线一道,荐任官镶四分宽金线二道,委任官镶六分宽金线一道。带里为黄色。带头两端置金属套环式带扣一具,中铸五角金星一枚,及嘉禾花纹。带扣之左下边附长短皮带各一条,短带在前,长带在后。带面金色,里为红色。带端附铜钩铜环,为挂刀之用,如附图九。
第十一条
- 礼刀全长二尺五寸,依左列各款之规定制成之。
- 一、刀柄:长五寸,饰玳瑁,缠金丝,脊及锷均金色,上铸嘉禾花纹,如附图十之一。
- 二、刀身:长一尺九寸五分,用钢属制,如附图十之二。
- 三、刀鞘:铁质镀镍,长二尺,附金色包鞘,上铸嘉禾花纹,如附图十之三
- 四、刀穗:用金线或丝线织成之,特任官红色,简任官金色,荐任官银色,委任官蓝色,如附图十之四。
第十二条
- 手套用细皮或棉纱制,冬夏均用白色,如附图十一之一。
第十三条
- 皮鞋用黑色纹皮制,筒长过踝,筒口左右各镶缝松紧布。马靴质料颜色与皮鞋同,靴筒长齐膝盖之下,筒口内部上端缀小带二条,靴跟后面正中处置孔,附插马刺,如附图十一之二及三。
第十四条
- 常礼服除将肩章外端椭圆形及嘉禾金线穗取销外,馀与大礼服同,肩章如附图十二之一至四。
第三章 常服
[编辑]第十五条
- 警察常服冬季用黑色,夏季用黄色。其在地处酷热之各省市夏季得采用白色,但同一地方不能两色参用。
第十六条
- 警官制帽颜色与服装同,依左列各款之规定制成之。
- 一、帽徽:式与大礼帽同,如附图一,附图十三。
- 二、帽墙:帽墙与帽同色,如附图十三。
- 三、帽绊:以黑纹皮为之,左右缀金色圆钮各一枚,如附图十三。
- 四、帽檐:用纹皮制,表黑里绿,如附图十三。
第十七条
- 警官上衣用中山装式,如附图十四,并依左列各款之规定制成之。
- 一、袖章:用人字形。特任官上镶金线四道,缀五角金星四枚。简任官上镶金线三道,一、二级缀五角金星四枚,三、四级三枚,五、六级二枚,七、八级一枚。荐任官上镶金线二道,一、二级缀五角金星四枚,四、五、六级三枚,七、八、九级二枚,十、十一、十二级一枚。委任官上镶金线一道,一、二、三、四级缀金星四枚,五、六、七、八级三枚,九、十、十一、十二级二枚,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级一枚。金星直径五分,金线每边长二寸,宽四分,两线间隔二分,距离袖口二寸,如附图十五。
- 二、肩章:长四寸,宽一寸五分,质料颜色与常服同,外端方形,上嵌地方警察机关简称,用铜制,镀金色,长一寸五分,宽七分半,里端半圆形,钉缀黄铜扣一枚,径六分,如附图十六。
第十八条
- 警官常裤用中山装式,如附图十四。但各种警察队队长均著用马裤马靴或黑色皮质裹腿,如附图十一之三,附图二十一之三,附图二十五之一。
第十九条
- 警官短剑著常服时佩带之,全长一尺二寸,剑柄用玳瑁制,绕以斜形金线,柄之两面中部及上端均包铜镀金,剑鞘白色镀镍,鞘口及鞘尾均包铜镀金,鞘口并铸嘉禾花纹,如附图十七。
第二十条
- 警官武装带著常服时佩带之,用黑色细皮制,腰带宽二寸,长适度,左端上置铜质方形环扣一,距扣约三分之一处附垂佩剑皮带囊,肩带斜佩右肩,分前后二段,前段带头具铜质小环,扣住后带,在胸前相接,其他二端另附铜质环钩,勾连围腰之带,如附图十八之一。
第二十一条
- 警官冬季外套用黑色呢制,翻领,黑里,身长过膝,距地一尺,钉双排扣,后襟下端开叉。
- 前项外套如不能用呢制时,得改用棉制。
- 著用外套时,应佩肩章及袖章,如附图十九。
第二十二条
- 警官手套皮鞋及马靴质料式样,均与礼服同。
第二十三条
- 警官钮扣质料颜色式样,与礼服同。
第二十四条
- 长警制帽用毛织品或麻胶布帆布制,采用盔式,如附图二十,旧陆军式,如附图十三,及旧陆军式加皮耳套三种。颜色与服装同,依左列各款之规定制成之。
- 一、帽徽:式样与警官同,但用金属制。
- 二、帽墙:采用旧陆军式者,与警官同。
- 三、帽绊:以黑色细皮为之,左右各缀银色圆钮一枚。
- 四、帽檐:采旧陆军式者,帽檐用皮制,表黑里绿,用盔式者,质料颜色与帽同,檐里一律用绿色,如附图二十。
- 前项制帽,各省市政府如实行采用时,应咨报内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 长警上衣之制式与警官同,如附图二十一,其馀依左列各款之规定制成之。
- 一、领章:用铜属制,镀银色,左缀警察机关名称,右缀阿拉伯字码以代长警姓名,如附图二十二。
- 二、臂章:人字形,用棉织品制,白色黑地,缀于左臂,肩与肘之闲。一等警长镶白线三道,下缀五角银星三枚,二等警长镶白线二道,下缀五角银星二枚,三等警长镶白线一道,下缀五角银星一枚,银星直径五分,如附图二十三。一等警士镶白线三道,二等警士镶白线二道,三等警士镶白线一道,线每边长一寸六分,宽三分,两线间隔二分,如附图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 长警均著马裤,打裹腿,裹腿颜色与服装同,质用布制,如附图二十一之三,二十五之二,二十六之一,二十七之一。但裤用中山装式,不打裹腿,如附图二十六之二,二十七之二。
第二十七条
- 长警腰带用黑色皮制,警长宽一寸八分,警士宽一寸六分,首端置铜质镀镍扣,中嵌警钟,上铸亲爱精诚下铸信义和平八字,如附图十八之二及三。
第二十八条
- 长警冬季外套之制式,与警官同,著用时应佩领章及臂章,如附图二十八。
第二十九条
- 长警皮鞋用黑色皮制,筒长过踝,式样与警官同。
第三十条
- 长警钮扣用铜属制,银色,式样与警官同,如附图八之一乙及二乙。
第四章 附则
[编辑]第三十一条
- 雨衣一律用黑色,警官用长披风式,身长及膝,帽上罩用隔雨布套,如附图二十九。长警用双层披风式,内层长过膝下,外层长与两臂垂直相等,如附图三十。
第三十二条
- 各省市警察服装颜色式样,如因特殊情形有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下半段规定办理之必要时,应经内政部核准行之。
第三十三条
- 各省市保安警察队及水上警察队,均适用本条例之规定,但服装得采用青灰色。
第三十四条
- 各级机关内执掌警察行政事务之人员,得按官级比照本条例之规定著用警察制服。
第三十五条
- 本条例所订特任官之服制,内政部部长检阅警察时用之。
第三十六条
- 警察大礼服常礼服,于委任警官未置备时,得以常服代用。
第三十七条
- 警察服制,非正式警官长警及依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定之人员,一律不得著用。
第三十八条
- 本条例所定尺寸,以市尺为标准。
第三十九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