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企业工会代表董事候选人选任罢免办法 (民国105年)
外观
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企业工会代表董事候选人选任罢免办法 民国105年8月10日 制定机关: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 2016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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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 本办法依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原文会)设置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订定之。
- 第2条
- 原文会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工会选任,提送原住民族委员会转陈行政院提名。
- 第3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工会代表董事候选人:
- 一、非工会会员。
- 二、加入工会未满三个月之工会会员。
- 三、政党党务工作人员。
- 四、从事电台发射器材设备之制造、输入或贩卖事业。
- 五、投资前款及无线、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其投资金额合计超过所投资事业资本总额百分之五。
- 六、原文会董事、监察人审查委员会委员。
- 七、非本国籍。
- 第4条
- 工会代表董事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工会罢免:
-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 二、因故离职。
- 三、经会员大会同意除名。
- 四、执行职务违反法令或工会章程。
- 五、重大且明显之不适任行为。
- 六、经合格医师证明因疾病,致不能执行职务。
- 七、受监护、辅助或破产宣告。
- 八、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之判决确定。但受缓刑宣告或易科罚金,不在此限。
- 九、其他经工会会员大会决议认定有违反职务上义务或有不适于工会代表董事候选人职务之行为。
- 第5条
- 工会代表董事候选人因第三条、第四条或其他原因致生缺额者,依第二条及第六条办理。
- 第6条
- 第二条及第四条工会代表董事候选人选任及罢免程序,以工会会员大会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之过半数同意办理。
- 第7条
-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