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 (民国101年)
外观
← | 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条例 (民国88年立法89年公布) | 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1月20日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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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宗旨)
- 财政部为办理国库及支付业务,特设国库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库制度之规划与管理、中央政府岁入预算筹编及国库财务调度。
- 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之管制及库款拨付作业。
- 三、公共债务制度之规划与管理、中央债务举借及还本付息。
- 四、政府重大经建、社会福利等财务规划之核议与公益彩券发行、运用之管理及监督。
- 五、公股股权及非税课收入之管理。
- 六、地方财政之辅导及监督。
- 七、烟酒管理制度之规划、管理及查缉。
- 八、国库资讯业务规划、设计、分析、维护与电脑设备安全防护、管制及维修管理。
- 九、其他有关国库与支付业务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之订定)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