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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 (民国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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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条例 (民国88年立法89年公布) 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1月20日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4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财政部为办理国库及支付业务,特设国库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库制度之规划与管理、中央政府岁入预算筹编及国库财务调度。
  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之管制及库款拨付作业。
  三、公共债务制度之规划与管理、中央债务举借及还本付息。
  四、政府重大经建、社会福利等财务规划之核议与公益彩券发行、运用之管理及监督。
  五、公股股权及非税课收入之管理。
  六、地方财政之辅导及监督。
  七、烟酒管理制度之规划、管理及查缉。
  八、国库资讯业务规划、设计、分析、维护与电脑设备安全防护、管制及维修管理。
  九、其他有关国库与支付业务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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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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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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