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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组织条例 (民国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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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7年6月12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97年(2008年)6月12日
中华民国97年(2008年)7月2日
公布于民国97年7月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112221号令
废止,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组织法

中华民国 76 年 5 月 19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76 年 5 月 29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97 年 6 月 12 日 修正第6条
中华民国 97 年 7 月 2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112221号令修正公布第 6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650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项:
  一、财政部资讯体系之整体规划事项。
  二、财政部各单位及所属机关资讯作业之计画及设备之审议、作业检查、绩效评核事项。
  三、财税资讯作业之整体规划、系统设计、处理手册及规范之审订、训练及作业之辅导、督导、管制事项。
  四、财税资讯之综合处理事项。
  五、其他有关财税资讯处理之事项。

第三条 (各组之设置)

  本中心设五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

  本中心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主任、副主任职责)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三职等,综理本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襄理本中心业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高级分析师二人至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室主任一人,专门委员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分析师六人至十人,秘书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分析师三人,秘书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七人至二十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十二人至十八人,管理师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助理程式设计师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员九人至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十人至十二人,设计员十二人至十四人,助理管理师十六人至十八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设计师六人,设计员七人,助理管理师九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八人至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作业员一百六十人至一百七十二人,书记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人员选用)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行文名义)

  本中心对外公文,得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左列事项,由本中心行文:
  一、依法令应行监督执行事项。
  二、依照部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三、曾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本中心办事细则,由本中心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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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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