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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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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条例 (民国71年) 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6年5月1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76年(1987年)5月19日
中华民国76年(1987年)5月29日
公布于民国76年5月29日
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1923 号令
废止,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法

中华民国 7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1 月 29 日公布1.总统(71)台统(一)义字 7058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76 年 5 月 19 日 修正第5至9条
中华民国 76 年 5 月 29 日公布2.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1923 号令修正公布第 5~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645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财政部赋税署(以下简称本署)掌理左列事项:
  一、所得税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事项。
  二、货物税、证券交易税、营业税、印花税各税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事项。
  三、遗产及赠与税、土地税、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屠宰税各税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事项。
  四、前三款各税中国税稽征业务之指挥、监督、考核及省(市)、县(市)税稽征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五、各级税捐稽征机关监察业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六、新增税目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事项。
  七、免税、减税、退税之审核事项。
  八、涉外税捐事项。
  九、其他有关税务行政之规划、考核事项。

第三条 (分组分科)

  本署设六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立及职掌)

  本署设秘书室,办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核稿、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署长副署长之职权)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综理署务;副署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襄理署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副组长六人,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三人至十九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一人或二人,督导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稽核四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稽查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十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七人或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之设置)

  本署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署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人员选用)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行文名义)

  本署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应行监督执行事项。
  二、依照部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三、曾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之拟定)

  本署办事细则,由署拟定,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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