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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照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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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照证的通知
1957年4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文件

  关于简化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照证制度问题,1957年2月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长会议时曾进行了讨论,认为除雪茄烟、烟丝、焚化品、鞭炮、原竹五个品目还须暂时保留外,其余土烟叶、肥皂、香皂等12个品目,拟一律不再使用完税照分运照、完税证、查验证。本部同意这一意见。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特作规定如下:

  一、对土烟叶、肥皂、香皂、化妆品、蛤蜊油、表、茶叶、蚕丝、土布、水产品、甲乙类纸、毛制品中的毡帽、毡鞋、毡袜、毡呢等12个品目,一律不再使用原规定的完税照(分运照)、完税证、查验证;在甲乙类纸四周加盖验戳和土布每匹的一端加盖土布专用戳的规定,也一并取消。

  二、对雪茄烟、烟丝、焚化品、鞭炮、原竹五个品目,仍暂时保留原规定的完税照(分运照)、完税证、查验证。

  三、对上述统一规定的停用或者暂时保留照证的品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执行中,仍可根据税源控制条件,在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考虑保留照证或者简化照证;但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境以外时,应当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同时应当加强专管人员的源泉控制的工作,特别注意到各地区自由市场的上市商品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定出必要的管理办法。

  四、对上项暂时保留照证制度的五个品目,自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停止使用商业企业商标及监制、包销以后,除了私营企业经营的仍应照章办理照证手续以外,所有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经营的,在规定贴证的大小包件上,如果标明企业名称及共经济性质(例如公私合营上海××雪茄烟厂)的,都可以免贴完税证或查验证;否则无法区分仍应照贴。运出县、市境以外,除了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的仍可持凭其自开的拨货单证运行以外,其余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的,仍应向当地税务机关颁凭完税照或分运照运行。

  五、税务总局应当指示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对自由市场的管理,关于自由市场管理的通则,速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下达执行。

  以上各项,自1957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至于所有作废的照证,应由税务总局进行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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