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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立管理及补助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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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立管理及补助准则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97年2月12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特字第097050304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2条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2. 中华民国105年3月30日劳动部劳动发特字第10505028841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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