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林业及自然保育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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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林业及自然保育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林业及自然保育业务,特设林业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森林、陆域野生动植物及栖地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纪念物政策、法规、国际事务与科技发展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二、促进自然保育、生物多样性维护、友善栖地营造、社区林业、森林资源建造维护、永续利用与生产管理、自然生态保育产业辅导、自然生态保育专业人员认证之政策规划、执行及督导。
  三、森林、栖地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航遥测任务及资讯整合建置、国有林永续经营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四、陆域自然保留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与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地质公园、野生动植物与自然纪念物经营管理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五、树木保护、陆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与陆域特定野生动物危害防治、野生动物输出入与管理、特定外来入侵种防除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六、森林游乐区、自然步道、林业文化园区、轨道设施、自然教育与生态旅游之经营规划、执行及督导。
  七、森林保护、林地管理与保安林经营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八、国有林集水区保育、治山防灾、林道维护、森林育乐工程计画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九、所属林业铁路及文化资产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十、其他有关林业及自然保育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各地区分署:执行辖区林业及自然保育事项。
  二、航测及遥测分署:执行航测及遥测事项。
  前项第一款位于原住民族地区之分署,其预算员额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于六分之一。但现有员额未达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员出缺后,再行进用。

第六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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