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村发展及水土保持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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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村发展及水土保持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1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农村发展及水土保持业务,特设农村发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村发展、水土保持政策与法规之规划、拟订、执行及督导。
  二、农村土地利用与管理之规划、协调、辅导及督导。
  三、农村再生与农村人力培育之规划、辅导、协调、审议、评鉴、执行及督导。
  四、农村产业发展、农村文化、生态与景观之调查、规划、设计、辅导、推动及督导。
  五、农村整体环境、农村基础生产条件、生活机能改善与休闲农业等工程之规划、设计、辅导、推动及督导。
  六、集水区水土保持之调查、规划、执行及督导。
  七、山坡地治山防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与植生绿化工程之调查、规划、设计、执行及督导。
  八、土石流、大规模崩塌与不安定土砂防灾之策划、调查、推动、协调及督导。
  九、水土保持管理与水土保持计画审核监督之策划、推动、执行、督导及考核。
  十、其他有关农村发展及水土保持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署。

第六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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