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中心组织法
外观
农业部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中心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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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农业部为办理农业科技园区业务,特设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园区发展政策、策略与相关措施规划之拟议,园区财务之计画、调度及稽核。
- 二、园区事业研发、创新与育成之推动、产业人才之培训、投资引进、招商宣传、农业科技及其产品之国内外市场通路开发。
- 三、园区事业申请之审查、核准、废止营运及创新技术研发计画奖助之审核。
- 四、园区事业之营运、辅导、通用技术服务及营运业务状况之查核。
- 五、园区事业、储运与保税业务之经营管理、辅导、资讯化发展与推动、走私预防及安全防护。
- 六、园区公共工程、建筑工程之规划设计、工程预算编列、工程招标、管考及列管。
- 七、园区土地、标准厂房、园区公有财产、公有建筑、设备与公共设施之建设、维护、管理及收益。
- 八、园区环境保护工作之规划及推动。
- 九、办理农业科技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定委任或委托事项。
- 十、其他有关园区管理及服务事项。
第三条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