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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中心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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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中心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4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农业科技园区业务,特设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园区发展政策、策略与相关措施规划之拟议,园区财务之计画、调度及稽核。
  二、园区事业研发、创新与育成之推动、产业人才之培训、投资引进、招商宣传、农业科技及其产品之国内外市场通路开发。
  三、园区事业申请之审查、核准、废止营运及创新技术研发计画奖助之审核。
  四、园区事业之营运、辅导、通用技术服务及营运业务状况之查核。
  五、园区事业、储运与保税业务之经营管理、辅导、资讯化发展与推动、走私预防及安全防护。
  六、园区公共工程、建筑工程之规划设计、工程预算编列、工程招标、管考及列管。
  七、园区土地、标准厂房、园区公有财产、公有建筑、设备与公共设施之建设、维护、管理及收益。
  八、园区环境保护工作之规划及推动。
  九、办理农业科技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定委任或委托事项。
  十、其他有关园区管理及服务事项。

第三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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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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