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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药物试验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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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药物试验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6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6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农药安全与植物保护之试验研究及农业药物、毒物之检测业务,特设农业药物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业药物、毒物检验测试技术之研究及服务。
  二、农产品与农业环境中农业药物、毒物之检测及安全评估。
  三、环境友善植物保护资材开发及应用技术之研究。
  四、农业有害生物侦测及防除技术之研究。
  五、农药管理制度与法规研究及农药登记之技术审查。
  六、农药与植物保护技术之推广、教育及谘询服务。
  七、其他有关农业药物、毒物与植物保护之试验及检测事项。

第三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所长一人,兼任。

第四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兼任。

第五条

  本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农业部核定。

第六条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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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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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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