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令各省不得挪用盐务收入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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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大总统令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月6日
1913年1月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盐务为国家岁入大宗。举凡新旧外债。悉恃此为抵偿。自军兴以来。省自为政。始则因兵饷不足。截留盐款。继则以意见参差。破坏盐法。各处失职盐员。无业驵侩。又复购私串运。利鹾纲之紊乱。便一己之私图。究之在各省收入。未必增多。而中央信用。转难巩固。现值整理财政。当以盐务为先。在新盐法未颁布以前。自应恢复机关。保存秩序。以为进行之预备。嗣后关于全国盐务。产运行销。用人设局。均责成财政部督饬各处盐运使查照向章。切实办理。倘仍有越境影射。私运私销情事。务宜认真查缉。执法以绳。各省都督民政长及统兵将领。均应力顾大局。辅助赞成。俾资挽救。其各省军饷及行政各费。均应另行设法筹补。至盐务收入各款。应自民国二年一月分起。专款存储。无论何事。槪不得挪移动用。庶几内巩财政。外昭国信。所有盐务应设稽核造报所。专司考核款目。即由财政部迅速拟定章程。呈核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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