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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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八十一
礼四十一沿革四十一凶礼三 天子为庶祖母持重服议天子立庶子为太子薨服议天子为母党服议天子吊大臣服议天子为大臣及诸亲举哀议国有大丧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议天子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为母服议公主服所生议诸王子所生母嫁为慈母服议诸侯及公卿大夫为天子服议诸侯之大夫为天子服议皇太后长公主及三夫人以下为天子服杖议诸王女孙女为天子服议宗室童子为天子服制议童子丧服议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议皇后为亲属举哀议为皇后大祥忌日临哭议皇后亲为皇后服议诸侯及公卿妻为皇后服议蕃国臣为皇后服议天子将吏为皇后附 天子为庶祖母持重服议
漢 東晉 宋
汉文帝所生薄太后,以景帝前二年崩,天子朝臣并居重服。 东晋安帝崇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祠部郎徐广议:“左氏春秋母以子贵,成风称夫人,文公服三年之丧。凡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固宜遂服。若嫌礼文不存,则宜从重,同于为祖母后齐缞三年。百官一周。”广又寻按汉文所生薄太后亡,朝臣亦居重服。太常殷茂曰:“太皇太后名称虽尊,而据非正体,主上纂承宗祖,不宜持重。谓齐服为安。”徐野人云:“若以鲁侯所行失礼者,左传不见讥责,而汉代持服,与正嫡无异。殷太常所上服事,于礼中寻求,俱无明文。然仆之所言,专据春秋也。”车胤答云:“汉代皆服重。且大体已定,此当无复翻革耶!”于是安帝服齐缞三年,百寮并服周。于西堂设菰庐,神武门施凶门柏历。
宋庾蔚之谓:“公羊明母以子贵者,明妾贵贱,若无嫡子,则妾之子为先立。又子既得立,则母随贵,岂谓可得与嫡同耶?成风称夫人,非礼之正,穀梁已自为通。小记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此谓凡庶子,故郑玄云‘祖不厌孙’耳,非谓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庶子为后,不得服其母,以废祭故也。则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记言‘妾子不代祭’,穀梁传言‘于子祭于孙止’,此所明凡妾,非谓有加崇之礼者也。古今异礼,三代殊制。汉魏以来,既加庶以尊号徽旗章服,为天下小君,与嫡不异,故可得服重而庙祭,传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议也。”
天子立庶子为太子薨服议晋宋 晋惠帝愍怀太子以庶子立为太子,及薨,议疑上当服三年。司隶王堪议:“圣上统绪,无所他择,践祚之初,拜于南郊,告于天地,谒于祖庙,明皇储也。正体承重,岂复是过。”司隶从事王接议:“ 愍怀太子虽已建立,所谓传重而非正体者也。依丧服及郑氏说,制服不得与嫡同,应从庶例。天子诸侯不为庶子服,圣上于愍怀无服之丧。难者曰:‘君父立之,与后所生同矣。焉有既为太子而复非嫡乎?’答曰:‘嫡庶定名,非建立所易。丧服,庶子为其母缌,不言嫡子为其妾母,而曰庶子为其母,许其为后,庶名犹存矣。’” 宋庾蔚之谓:“王堪以为拜为太子,则全同嫡正。王接据庶子为后,为其母缌,庶名不去,故虽为太子,犹应与众子同,天子不为服。可谓两失其衷,尝试言之。按丧服传通经,长子三年,言以正体乎上,又将所传重。明二义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为太子,虽将所传重,而非正体,安得便同嫡正为之斩缞乎?既拜为太子,则是将所传重,宁得犹与众庶子同其无服乎?天子诸侯绝傍周。今拜庶子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正嫡,但无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为后,不得全与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与嫡不异,是与嫡同者也。祖曾为己服无加崇,是与嫡异者也。天子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与众子不同矣。”
天子为母党服议后汉魏宋 后汉光武舅光禄大夫樊宏薨,帝亲临丧送葬。和熹邓太后新野君薨,时安帝服缌,百官素服。 魏太和六年四月,明帝有外祖母安成乡敬侯夫人之丧。即甄后母也。太常韩暨奏:“天子降周,为外祖母无服。”尚书奏:“汉旧事亡阙,无外祖制仪。三代异礼,可临毕,御还寝,明日反吉便膳。”尚书赵咨等奏:“哭敬侯夫人,张帷幕端门外之左。群臣位如朝。皇帝黑介帻,进贤冠,皂服。十五举声则罢。”诏问汉旧云何?散骑常侍缪袭奏:“后汉邓太后新野君薨时,安帝服缌,百官素服。安帝继和帝后,邓太后母即为外祖母也。但太后临朝,安帝自藩见援立故也。又按,后汉寿张恭侯樊宏以光禄大夫薨,宏即光武之舅也,亲临丧葬。准前代,宜尚书、侍中以下吊祭送葬。”博士乐详议:“周礼,王吊,弁绖,锡缞。礼有损益,今进贤冠,练单衣。”又诏:“当依周礼,无事更造。”蜀谯周云:“天子、诸侯为外祖父小功,诸侯嫡子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国人。旧说外祖父母,母族之正统;妻之父母,亦妻族之正统也。母、妻与己尊同,母、妻所不敢降,亦不降。”
宋庾蔚之谓:“礼,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为妻之父母服,则天子、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妻之父母犹服,况母之父母乎!”
天子吊大臣服议周魏晋大唐 周制,司服职:“掌王之吉凶衣服,王为三公六卿锡缞,为诸侯缌缞,为大夫士疑缞。其首服皆弁绖。”君为臣服吊服。郑司农云:“锡,麻之滑易者,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也。缌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也。疑缞,十四升缞也。”郑玄谓:“无事其缕,哀在内也。无事其布,哀在外也。疑之言拟也,拟于吉。” 魏蒋济奏:“会丧不宜去冠。奏事者上言,前会故镇军朱铄丧,自卿以下皆去冠,以布巾帕额,使者、侍中、散骑则不。皆非旧法。夫冠成德之表,于服为尊。唯君亲之丧,小敛之前,与服罪之人去冠。其馀礼仪,虽齐缞之痛,有变无废。今为吊去冠,甚违礼意。”下博士评议。博士杜布议,以为:“论语曰:‘羔裘玄冠不以吊。’故周人去玄冠代以素弁。汉去玄冠代以布巾,亦王者相变之仪,未必独非也。古礼野夫著巾,古者军礼韦弁冠,今者赤帻,此明转相变易,不可悉还反古。今宜因汉氏故事。又按汉仪注,诸侯王薨,天子遣使者往,皆言使者素服。又礼自天子下达于士,临殡敛之事,去玄冠,以素弁。君子临丧,必有哀素之心,是以去玄冠,代之以素。是以汉中兴,临丧之事与礼合。自是之后,或言临丧,使者常吉服布巾。以为使者亦宜去玄冠,代以布巾,示不纯吉。侍中、散骑诸会丧,亦宜去玄冠,代以布巾。”诏从布议。吴射慈丧服图:“天子吊三公,弁绖锡缞。吊大夫士,皆弁绖疑缞。吊畿内诸侯,弁绖缌缞服。”
晋挚虞云:“凡使吊祭,同姓者,素冠帻,白练深衣,器用皆素。异姓者,服色器用皆不变。”
大唐之制,如开元礼。
天子为大臣及诸亲举哀议后汉魏晋东晋大唐 后汉明帝时,东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门亭发哀。 魏大司马曹真薨,王肃为举哀表云:“在礼,大臣之丧,天子临吊。诸侯之薨,又庭哭焉。同姓之臣,崇于异姓。自秦逮汉,多阙不修。暨光武颇遵其礼,于时群臣莫不竞劝。博士范升上疏称扬以为美。可依旧礼,为位而哭之,敦睦宗族。”于是帝幸城东,张帐而哭之。及锺太傅薨,又临吊焉。
晋武帝咸宁二年诏:“诸王公大臣薨,应三朝发哀者,逾月举乐;其一朝发哀者,三日不举乐。”按挚虞决疑注云:“国家为同姓王、公、妃、主发哀于东堂,为异姓公、侯、都督发哀于朝堂。”
东晋元帝姨广昌君丧,未葬,中丞熊远表云:“按礼‘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恻隐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书符,冬至后二日小会。臣以为广昌君丧殡日,圣恩垂悼。礼,大夫死,废一时之祭。祭犹可废,而况馀事。冬至唯可奉贺而已,未便小会。”诏以远表示贺循。循答云:“按古者君臣义重,虽以至尊之义,降而无服,三月之内犹锡缞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杜蒉讥之。咸宁诏书,宜为定制。”
大唐之制,如开元仪。
国有大丧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议魏晋 魏晋故事:“问:‘今以宗室为监公主丧使者,应著何服?’卞榷答:‘国有大丧,使者所服,礼无正文。事义相准,以为奉命监丧,宜服练素。’又问博士:‘济北嗣子应袭封,今有大丧,为故应遣使者拜?’卞榷答:‘按春秋之义,国有丧,未葬,不爵大夫。自非有故不得已,皆须葬毕。’” 天子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为母服议汉晋 汉戴德丧服变除曰:“天子诸侯之庶昆弟与大夫之庶子,为其母大功九月,哭泣饮食思慕犹三年。” 晋贺循丧服要记曰:“公之庶兄弟父卒为其母,大夫之庶子父在为母,皆大功九月。凡降服,既降,心丧如常月。又天子诸侯贱妾子为其母,厌于父,不得制缞麤之服,三月而葬,葬已而除,居处饮食言语,心丧三年。”刘智释疑曰:“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丧之礼。小功以下不税服,乃无心丧耳。”
公主服所生议宋 宋庾蔚之云:“公主为其母,应周。何以言之?在室有馀尊之厌,服不得过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异。既出则无厌,故为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则无厌者,礼,尊降、出降,亲疏不异,尊降唯不及其嫡耳。至于厌降,唯子而已。在室,父在为母周;既出,服母与父同。是故知既出则无厌也。又,正尊不报,礼之大例。而女子适人,父报以周,使其移重于夫族,推旁亲也。以此推之,出则无厌,理据益明。” 诸王子所生母嫁为慈母服议晋宋 晋谯王司马恬问范甯曰:“妾有二子而出嫁,君命他妾兼子为其母,所命妾今亡,子当有服不?”答曰:“昔男子外有傅,内慈母。君命教子,何服之有。”恬自断云:“礼疑从重,笃至敬也。存同所生,没成路人,于情未可。今勒小功,长奉烝尝,以同子道。再周,乃参吉事。言制则不亏礼文,言情即不乖师资也。”徐邈云:“此庶子所生出嫁,受命为他妾子,便当始终如所生,其亲母则同出母耳。若用古礼,当练冠麻衣,既葬除之。”车胤云:“大夫为庶母慈己者,小功也。” 宋庾蔚之云:“母出,无相鞠养,便为无母,不必限其母亡。谯王所命,不为乖礼。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按晋朝诸王用士礼,则应附父在为母之条。凡慈母以功勤致服,本无天属之爱,宁有心丧之文乎!”
诸侯及公卿大夫为天子服议周汉晋大唐 周制,丧服斩缞章:“诸侯为天子,天子至尊也。”马融曰:“ 天下所尊,故曰至尊也。” 汉戴德丧服变除云:“臣为君,笄纚,不徒跣,始死,深衣素冠,其馀与子为父同。”郑玄变除云:“臣为君,不笄纚,不徒跣。”
张祖高问:“士服天王云何?要记唯道大夫服君及家臣服大夫耳,不说士,恐有脱误。郑云‘士服君亦斩缞’,无明文,而杂记云:‘士居垩室’,此则士制周耶?士下吏服士,恐亦应同。”谢沈答曰:“朝廷之士服天王斩缞,礼之明文也。邑宰外任之士居垩室,制周。要记非脱误,是简略耳。”
晋尚书问:“天子崩,于今台书令史以上,为皆服斩缞之服不?”博士卞榷、应琳议:“礼,命士以上皆服斩。台书令史,列职天朝,皆应服斩。”又问:“天子崩,令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导从,应易服制不?”卞榷答:“礼,庶人在官者服齐缞三月。又,近臣服斩。导从出入,皆应从服。”又问:“服随君轻重,今司隶服斩,下吏服齐,为合礼意不?”卞榷答:“凡臣从君,皆降一等。今之牧守,皆古诸侯,以礼相况,轻重宜矣。”又问:“礼,义服不从。今司隶为君斩缞,义服也,下吏为从不?每降一等,当谓君丧其亲者耳。古今行事复云何?”榷答:“礼,庶人为国君齐。今则不服。然吏若都官从事,有职司于丧庭者,故宜依庶人在官义耳。义服不从,谓近臣服君斩服之缞,依降一等者之差耳。前称导从,指谓近臣。”
魏晋故事云:“又问:‘诸二千石长吏见在京城,皆应制服不?’博士卞榷、杨雍、应琳等上云:‘礼,臣为君斩缞。自士以上见在官者,皆应制服。’”
大唐元陵遗诏:天下人吏,敕到后,三日释服。晋贺循云:“吏者,官长所署。”伏以公卿百寮,不同人吏,准礼,臣为君服斩缞三年。按高宗实录,昭陵臣下丧服,皆准汉文帝故事三十六日。又按高宗崩,服纪轻重,亦依太宗故事。中宗、睿宗时,臣下丧制,并所遵守。据礼及故事,今百官并合准遗诏二十七日释服。其小祥内,百官并无假日,每日平明,诣延英门,进名起居,不入正衙。至临时,赴西内,哭讫各归。至小祥日,去首绖,著布冠。其日早,集于西内哭。望日及大祥,又赴西内哭。大祥日,除缞冠杖等,服惨公服,至山陵时,却服本缞服,事毕除之。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服议周汉东晋 周制,丧服:“穗缞裳,牡麻绖,既葬除之。”马融曰:“绖带从大功制度。小功言澡麻,是言牡麻,知从大功也。既葬除其服,天子七月葬,不言七月者,言同时而除也。”穗者小功之穗。理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穗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穗,今南阳有邓穗也。穗缞四升有半,其冠八升。此穗缞也。其服在小功之上,欲著其缕之精粗。升数在齐缞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诸侯之大夫为天子。传曰:“何以穗缞也?诸侯之大夫接见于天子。”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于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人不服可知。 汉戴德云:“穗缞七月之服。诸侯之大夫,始闻天子之丧,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屦无絇,从诸侯哭于朝。张帷为次于官舍门外,别外内,食蔬食,有盐酪之和。凡再不食。既成服,服穗布缞裳,十一升白布冠,缨、缘皆十一升,带亦如之,一辟广三寸,偶结于前。绖用枲麻。首绖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右本在上,五分寸之三。七月而葬,葬已而除,受以朝服素冠。逾月复故。”
石渠礼曰:“‘诸侯之大夫为天子、大夫之臣为国君服何?’戴圣对曰:‘诸侯之大夫为天子当穗缞,既葬除之。以时接见于天子,故既葬除之。大夫之臣无接见之义,不当为国君也。’闻人通汉对曰:‘大夫之臣,陪臣也,未闻其为国君也。’又问:‘庶人尚有服,大夫臣食禄,反无服,何也?’闻人通汉对曰:‘记云“仕于家,出乡不与士齿”,是庶人在官也,当从庶人之为国君三月服。’制曰:‘从庶人服是也。’又问曰:‘诸侯大夫以时接见天子,故服。今诸侯大夫臣,亦有时接见于诸侯不?’圣对曰:‘诸侯大夫臣,无接见诸侯义。诸侯有时使臣奉贺,乃非常也,不得为接见。至于大夫有年,献于君,君不见,亦非接见也。’侍郎臣临、待诏闻人通汉等皆以为有接见义。”吴射慈云:“始闻丧,去吉冠,著素弁,十五升布深衣,从其君哭太庙阼阶下,袒絻即位,成踊,袭绖,吉屦无絇。张帷为次于其所舍,别内外,蔬食饮水,牡麻绖。至成服,服四升半穗布缞,缕裳细而疏,其冠八升,缨带中衣领袖缘亦如之。七月而除,受以朝服素冠。逾月复吉。”又徐整问射慈曰:“诸侯之大夫,时会见乎天子,故为穗缞七月,不知此大夫时以何事而得见也?若远国大夫在蕃荒服者,未尝及见天子,亦为服不?”答曰:“诸侯之大夫,有出朝聘之事,会见天子,故言时会。虽未会见,犹服此服。士已下则无服。”
东晋简文帝崩,镇军府问参佐纲纪服。邵戬答曰:“礼,臣为君服,皆斩缞。大夫居庐,士居垩室。又礼,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先儒以为,非达官谓官长所自除人在官者也。庶人在官服天子,与畿内之人同,齐缞三月。按参佐无除者,宜用此礼。又礼,诸侯之大夫会见天子者,为天子服穗缞七月。按今纲纪,虽或被除敕,犹古诸侯之卿命于天子比耳。见北面时君,无二君之道,宜依穗缞之制。其无除敕,又未尝会见,则宜无服。”
皇太后长公主及三夫人以下为天子服杖议 魏晋东晋宋大唐 魏晋故事:“问:‘皇太后、三夫人以下皆服斩,诸长公主及诸君崇阳园循容服制之宜。’卞榷等议:‘按礼,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依礼则公主宜服斩而不杖。礼,君夫人为长子三年,妾为君之嫡子与夫人同。则崇阳园循容宜三年。’又问:‘太后及公主应杖不?’卞榷、应琳议:‘礼,为夫杖,自天子达,皇太后应杖明矣。妇为舅姑,礼无杖文,皇后不应杖也。君之丧,夫人、世妇在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如礼。三夫人已下皆杖。’” 东晋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服。
宋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也。
大唐天宝七载五月,宗正卿褒信王璆奏:“皇妹及女准礼出嫁后,各降本亲一等,今并降为第二等,臣以为执礼故亲,有亏恒典。伏请一切依服属等第为定,不在降服限,仍请永为恒式。”奉敕依。
诸王女孙女为天子服议魏晋 魏晋故事:“博士卞榷、应琳等议:‘按礼,诸侯之夫人为天子,其服齐缞,本无服者也,犹从夫而同。今王始于大行皇帝本服周,以轻明重,依诸兄弟之义;所服至尊,疑当服重。王诸女,依诸侯兄弟礼,则应服斩也。孙女幼,未及于礼;若欲服,宜依诸侯之制。’” 宗室童子为天子服制议魏晋大唐 魏晋故事曰:“‘皇子广陵王年十一,孙为祖服周,当为臣服?从本亲服?皇弟吴王年十,章郡王年七,又当倚庐,服成人礼,著何帻服?’应琳议:‘按礼丧服,诸侯为天子斩。今广陵王列土建国,古之诸侯,宜从臣例。又礼,童子不居庐,不杖不菲。广陵王未冠,吴王、章郡王卑幼,不应居庐。古但有冠无帻,汉始制帻,可如今服卷帻。’” 大唐元陵之制,孙为祖齐缞周年,臣为君斩缞三年。今伏准遗诏,皇帝服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释服。臣下并从释服。皇孙既是齐缞周年服,礼“有嫡子无嫡孙”,其服并合从皇帝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释服。释服后,以惨公服,至山陵时,却服初齐缞服,事毕即吉服。
童子丧服议周汉晋宋 周丧服经曰:“童子唯当室缌。”马融曰:“童子未成人也。”郑玄云:“童子,未冠之称。”室宗之嫡子。杂记曰:“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未成人者,不能备礼。当室则杖。 汉戴德变除曰:“童子当室,谓十五至十九,为父后,持宗庙之重者。其服深衣,不裳,其馀与成人同。礼,不为未成人制服者,为用心不能一也。其能服者,亦不禁。缞绖不以制度,唯其所能胜。”
晋刘智释疑曰:“婴儿无知,然于其父母之丧,则以缞抱之。其馀亲,八岁则制服矣。七岁曰悼,过此有罪,则入于刑;可刑必致之于礼,故在下殇之年,为之制服。按小功章昆弟之殇,服昆之下殇,是以下殇之年则行服也。”蜀谯周丧服图:“童子不降成人,小功亲以上皆服本亲之缞。童子不杖不庐,不絻不麻。当室者絻麻,十四已下不堪麻则不。”吴徐整问:“为姑姊长殇在大功,下殇在小功,为姊下殇已下絻。六七岁未成童子,为父母不杖不庐不菲,至重犹尚不备。今此何以越得为姊殇服,备大功小功之制乎?十七八尚可,恐六七岁儿未能称此缞麻。”射慈答:“六七岁虽未为童,其姊死,故宜著布深衣。”
宋庾蔚之谓:“马融以童子为未成人,郑玄以为未成人之称,并不明下至几岁。戴德以童子当室,十五至十九。谯周云‘十四已下不堪麻,则不’。记云十五成童舞象耳,岂是经所云童子当室者耶?按礼称童子,参差不一,以事推之,则大小可知矣。愚谓当室与族人为礼,若是八岁以上及礼之人,以其当室,故令与成人同。昔射慈以为未八岁者,服其近属布深衣,或合礼意。”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议魏晋 魏田琼云:“诸侯女嫁为天王后,降其旁亲一等,与出降为二等,为外亲尊不同则降。天子后为众子无服。何以明之?据大夫于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诸侯于众子无服,后何缘独服之耶?” 晋贺循云:“诸侯女以为天王后,以尊还降其族人。”吴射慈云:“诸侯之女为天子后,为天王之亲服,随天王而降一等。诸侯之女为后,为其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服齐缞。其宗子亦不降。”徐整云:“诸侯女嫁为天王后,为外亲尊同,则如邦人为君之长子三年也。
皇后为亲属举哀议晋隋大唐 晋褚太后为从弟举哀,博士王臻等议:“于至尊是族舅,虽不及举哀,可从太后举哀于朝堂。”又云:“太后前为褚卫军刘夫人举哀于式干殿,至尊于朝堂,今宜依故事。” 尚书王彪之议:“若至尊自应举哀外族于朝堂,是也。自若不举哀,唯应从太后远出朝堂。未喻其礼,谓从举哀之礼,自中朝迄于中兴,朝廷已粗有常仪。至尊为内族于东堂举哀,则三省从临;为外族及大臣于朝堂举哀,则八座丞郎从临。至尊之奉太后,既率朝臣之仪,又尽家人之礼。二三情敬,实兼参臣子。今不应自举哀者,谓应从太后临于式干殿,太后位西面东向,至尊位北面南向。”
隋制,皇太后、皇后为本服内亲及宾,一举哀。
大唐制,如开元礼。
为皇后大祥忌日临哭议晋 晋博士徐禅上恭皇后大祥忌日临哭事:“太学礼官谓至尊行先后之丧,亦同齐缞,今再周及忌日,无复祥变之事,谓不可躬行。臣按无经传明文,则不应出。若晦日东堂举哀,由朝廷参议,而事无指条。” 兼侍中徐众议:“按博士议,恭皇后再周,欲依三年之议,至尊东堂举哀,群臣诣陵哭。臣按礼为王后服,无三年之制。左传叔向云‘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谓三年而后娶,达子之志耳。礼丧大记曰:‘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文子之丧既除,越人来吊,受于庙门之外,垂涕洟而不哭,明丧既过无哭。礼不诣墓,而接于庙外。今后服既过,至尊无缘举哀,群臣不应诣陵而哭也。”
博士许翰等议:“按礼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玄曰:‘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练祥也。凡人子之生,必有天父地母之道,故记有君薨而生子之礼。今二皇子之育,虽在恭后崩后,于礼是为有三年子幼少者也,则必为之有二祥之祭。杜元凯云:‘天子诸侯虽卒哭除服,其练祥日,必有位矣。’今皇子出承国蕃,故王后丧,诸侯卑,不得为主。夫丧无主,礼有正文,至尊统天承重,则为主在圣躬也。乃同先帝先后于考妣,哀礼终于今晦,吉禘始于来朔,非人臣之所主也。记云:‘为王后周,服母之义。’虞书曰:‘百姓如丧考妣,三载遏密。’恭后母育天下,臣子有丧妣之恩。古门人于师无服,心丧三年,祥日之哭,所以终哀,非服丧三年矣。今圣代不可守以循常之名例,当博纳同异,斟酌而用焉。”
皇后亲为皇后服议晋宋 晋国子博士王翼云:“按礼无明文,依准郑制齐缞。诸妇诚非五属,然缘成亲,夫属子道,则妻亦妇道矣,不得不制亲属之服。” 故孝后崩,庾家访服。博士王崑议:“五服之内,一同臣妾,宜准小君服周。”侍中高崧答以为,皆准五属为夫人周。祠部郎孔恢云:“庾家男女宜齐缞,庾家诸妇虽非五属女,今见在五属之内,亦服周。”护军江虨音斌云:“按贺公记,天子诸侯,五属之内,虽不服职为臣,皆服斩缞,为夫人则齐缞周。天子诸侯既同,后夫人亦不可得异,但文有详略耳。子侄服周,诸妇非复五属之例,谓当从降夫一等。”郑弥云:“诸妇宜从夫。若其夫自同人臣,妇亦宜同于臣之妻。与王后无准,虽欲宁戚,于大典有阙。”
宋庾蔚之谓:“与天子有服,既为之斩缞,与王后有服则宜齐缞周也。虽妇亦宜以有服为断,应如孔恢议。”
诸侯及公卿妻为皇后服议晋宋 晋孝武帝太元中,琅琊王纳妃,裁登车而定后凶祸至,即依在途遭丧,改服即位哭。徐邈以为有服,记有其证:“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又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吴徐整问云:“经言为夫人、君,不道为其妻,然则公卿诸侯之妻,不为皇后服耶?”射慈答云:“皇后,天下之母,则宜服周。礼,君命其夫,后夫人亦宜命其妇。其受命,则不宜无服。” 宋庾蔚之谓:“服问云:‘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按郑玄注云:‘外宗,君外亲之妇也。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周。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周。’按王肃注云:‘外宗,外女之嫁于卿大夫者也,为君服周。’今郑、王虽小异,而同谓夫服君斩缞,故妻从服周耳。未闻王妃服后与不。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郑注:‘皆谓嫁于国中者也。为君服斩缞,夫人齐缞,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亲也。其无服而嫁于诸臣者,从为夫之君。’按先儒皆以有亲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琅琊王妃者,是司马道子妻,于孝武定后,本娣姒小功之服。王者绝旁亲,故宜成以臣妾齐缞之周。”
蕃国臣为皇后服议天子将吏为皇后附○晋宋 晋恭皇后崩,时东海国臣弘据刺问礼官。太学博士谢诠按:“仪礼,诸侯之大夫为周王穗缞,至葬除,有正文。传曰:‘诸侯之大夫,时接见于天子也。’至于周王后崩,无丧服之制。周王天下父,周后天下母,诸侯大夫宜服穗缞,称情为得。”又刺问云:“昔元、明二帝崩时,朝臣皆服斩缞,诸国臣穗缞七月。今朝臣既为皇后齐周,则国臣宜有差降,不得亦穗缞也。”谢诠答曰:“穗缞止于七月,故无降。错综记例,亦谓应有服,正疑于无降耳。按伯叔母与伯叔父,恩义有深浅,而服亦同齐。曾祖与宗子母、妻,服无差降。推此,则何必皆降乎,将以取节于既葬,故无等耶?” 宋庾蔚之谓:“经但云诸侯大夫为天子,而不及后,则知于后无服也。若有服,则当连言。且传云‘时接见乎天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弘据引大夫之祭不成礼者,凡后之丧在其数,以明后必有服。蔚之按,记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郑氏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而亦不成礼。明不成礼不必为服,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丧,以宜随例哀致,故亦同废祭耳。”文明皇后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