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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警察法事件的答辩(林幼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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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警察法事件的答辩
作者:林幼春
1924年

法律的事情我不知道,犯罪的性质有罪或无罪,我也不清楚。不过对检察官的论告,我要陈述我的所见,以供法官的参考。八月一日检察官的论告,引申过去由于台湾总督的失政所产生的匪徒事件,要来证明台湾人民是好反抗政府,台湾人的民族性是好反抗的民族。以我的观察,凡一个民族与另一个民族,初次接触容易发生误会,贤明的政府若了解这个,就没有事了。所以不可以此来证明民族性的好反抗。反抗无甯是证明政府多失策。检察官说:近年来青年人都有反抗的趋向,这都是文化协会所煽动。这件事我不太明白,譬如生蕃居住在山上,文化协会不能到那里去煽动,他们的武力反抗至今已继续二十多年,那么生蕃的反抗也是文化协会煽动的吗?青年在东京留学,所学的是日本文化,我们现在所吸收的也是日本文化,进一步说也是世界的文化。

历代总督都说“台湾民族是温柔的”,现任内田总督就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检察官的论告不知从那里来的,把台湾的一切如师范学校、工业学校的罢课等,皆归罪于文化协会的煽动。若论学生和教员或警官的冲突,在日本是常有的,这也是文化协会煽动的吗?以我所见,这是时代自觉的结果,对旧有保守的秩序反抗的一种新现象而已。文化协会是新时代的产物,只是文化的启蒙运动而已,别无他意。如检察官所说:像杂志的事,和其他台湾所有一切不好的行为,皆认为是文化协会的行为,这真使我们无法了解。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是政治结社,它和文化协会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政治运动,一个是文化运动,这是分开的,不能混杂的。至于检察官所说:被告要反抗政府云云,政府叫我们入狱,我们就入狱,并没有反抗的事实。虽然对总督统治表示不满,但对于总督府的行政,却未曾做过任何阻碍。我们有权对政治加以评论,也是我们的义务。这样才能够使国家进步,设若政治一步差错,则关系国家全局很大,我们放弃此事,对国家反为不利。

还有检察官的话和当局的话有矛盾。一方面侈谈宪法而没有照宪法做,一方面说同化而施行差别待遇,所说的都是使内台人隔离。检察官所说几点,揣摩臆测的话,希望神圣的法庭赐予公明的裁判。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39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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