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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警察法事件的答辩(蒋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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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警察法事件的答辩(蒋渭水)
作者:蒋渭水 1924年8月6日

今天庭长特别容许我们陈述意见,我们深为感谢。庭长说检察官所讲有关政治方面的论告,对本案并无关系,被告可免答辩。如果是这样,那末检察官的论告,可以说是没有价值的饶舌了。既然是没有价值的论告,我们也无须答复。但是其中有些太不应该的言辞,我们不得不辩明,现在遵照庭长的意思,从简答辩。

(一)论告中曾言及台湾三年小乱,十年大乱,领台以来反抗事件很多,所以台湾人是好作乱的。这话说得太差,我有三个理由可以证实台湾人不是好作乱的,所有作乱事件,都是警察激出来的,或是制造出来的。第一是警察对老百姓缺乏理解又兼态度横暴使他们发生反感,第二是警察无中生有捏造出来的事件。

竹内前警务局长,在东京帝国饭店,台湾议会设置运动招宴席上曾说:台湾是警察国,有警官一万人,五千人在山地守备生蕃,五千人在平地取缔本岛人。而平地五千人中,四千人是日本人,全不懂台湾话语,所做的报告都是糊里糊涂,完全不能置信,以致不能实施切合实际的警察行政。因此警察变成人民的怨府,阻碍总督的政治很多。

大正五年的新庄事件,大正十年的彰化事件皆是警察捏造出来的莫须有事件。所以检察所列举的所谓阴谋事件,难免有冤枉的。

明石总督有一次到达门司的时候,接到台湾当局的电报报告某地发生阴谋事件。明石总督便说:这又是警察制造出来的案件了。由此可见所谓叛乱事件的一斑。依照上举三个例子来判断,便知道所谓不祥事件的大部分都是警察的责任,而不是台湾人的责任。

(二)论告又说:台湾的特别立法,自大正十年已经撤废,自大正十一年一月起,就没有发布律令,这话亦非事实。大正十一年一月起,台湾总督发布的律令如下:大正十一年三月二件,五月二件,六月一件(所得税改正),九月一件(地租改正)。大正十二年一月一件,二月一件(地租改正)。六月二件,十二月三件。大正十三年二月一件,三月一件(所得税改正),六月一件,其中最值注目的有两件,一件是酒专卖(公卖)令,一件是法院条例改正的律令。

酒专卖令,是大正十一年五月五日依据法律第三号,经由敕令公布的重要律令,其第二条规定“酒类制造专属于政府”,仅仅几个字,而数百民间制酒业者,和数万制酒从业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于此尽归乌有了。虽然对工厂的征用或租用,支付补助金或租金,但其价格鉴定人都是政府派任的,制酒业者对自己工厂的估价,完全没有发言的馀地。

法院条例改正,仍依据法律第三号,经由敕裁公布的律令,其中第二条规定左列犯罪以第一审做终审的裁判。

A、以反抗施政,实行暴动为目的之罪。
B、关于政事,对枢要官员加以危害为目的所犯之罪。
C、关于外交之罪。
D、关于国交之罪。
E、台湾匪徒刑罚令所列之罪。

在日本内地,除对皇室加以危害之罪或颠覆政府的内乱罪以外,没有以一审终结的条例。台湾枢要官员,便是指总督、长官、局长暨各州知事。这是将总督以下敕任官比照皇室身份来定的律令,这不是很僭越吗?像这样人权上大有问题的酒公卖令,法院条例改正的律令,频频发布,而强辩律令已无发布,这种谎言不意竟由堂堂检察官长之口在这神圣的法庭,公然讲出来。又说立法、行政没有混合,也是欺人自欺之言。

(三)论告中又说,台湾岁入的大半用在教育经费,据查大正十二年度的统计如下:

“台湾岁入”总督府岁入九千九百八十八万圆,州厅岁入一千四百十一万圆。“台湾总教育费”总督府教育费二百四十万圆,州厅教育费六百一十万圆,市街庄教育费一百九十六万圆,合计一千零四十六万圆。即全岛总教育费仅占总岁入约十二分之一,这能够说是大半用在教育经费吗?台湾岁入的大半不是用在教育经费,而是用在官吏的人事费,每年的人事费占总预算的三成,金额约达三千馀万圆。

(四)论告中又说,日本帝国全没有吸收台湾的金钱,所征收的税租,都在台湾花用。现据大正十二年版《台湾事情》所录,台湾总督府特别会计,是明治三十年(公元一八九七年)度开始的,预定明治四十二年度截止,继续以台湾岁入和一般会计(日本国库)的补助金来维持。其一般会计后与台湾岁入已渐平衡,所以自三十八年(一九〇五年)度起即不受国库补助。不但财政已能独立,而且更将台湾特别会计岁入的一部份,编入本国一般会计之中,就是明治四十二年度起至大正三年度止,关税的一年、大正三年砂糖消费税的一半、大正三年起在日本内地消费的砂糖消费税的全部,皆编入本国一般会计。还有数次的行政整理所节省剩馀的金额,也送去本国应用,这样显示台湾每年都有金钱贡献本国,如何说没有拿台湾的金钱去本国使用呢?

(五)论告中又说:反对同化主义便是叛逆。同化主义在台湾系由田总督发明的治台方针。田总督以前,像后藤新平长官时代,投下莫大的经费设立旧惯调查会,法律上承认台湾的“习惯法”,对教育则声明以“无方针为方针”。由这两件事来推察,可以知道,田总督以前的台湾统治,完全没有确立一定方针,更没有所谓同化主义的名称。田总督接任当时有人问他:到底有何把握主张同化政策;他答说:同化或内地延长都不是我说出来的,这是原首相在议会对议员所说的。我并不是说同化,而是说教化主义;可见连田总督自己也已经将同化主义收回了。

现在内田总督,也未曾主张同化主义。同化主义的提倡,田总督以前是没有的,田总督以后也是没有。就是田总督在任中也是似有似无,虎头蛇尾,怎能够说是三十年来治台不易的方针?何况说反对同化主义便是叛逆,未免欺人太甚。

(六)去年第三次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的宣传单中有“台湾有三百六十万中华民族,所以统治台湾的问题,是日华亲善的重要问题。统治台湾的良窳,不独日本有关系,对东洋大局也有重大的影响”之语。我要介绍台南的今村氏著《台湾的民族问题》的要点,以供参考……(被裁判长制止)

(七)论告中说台湾的司法、行政完全独立一节,也是骗人的谎言。我要引用《年代记》(Chronicle)英字新闻,即外国人所观察的台湾司法,来批评……(又被制止)

结论:检察官长论告中处处说我们有危险思想,我现在不拟再辩论,只要提出三年前文化协会成立大会度上的演说词,来代表我的思想,我说:“我要感谢神明,使我生为台湾人,因为台湾人把握世界和平的锁钥,世界和平的第一关门,是东洋的和平,以中华民族做日本国民的台湾人,应具有做日华亲善的桥梁的使命,由台湾人行使这个使命,东洋和平才能确保,世界人类的幸福才能完成。但是负有极大使命的台湾人,现在患著可怜的病症,而无力可为。这个病是知识的营养不良症。文化协会为著根治台湾人的病根而设法”。这样的人设立的文化协会,那里有危险的道理呢?不是做的人有危险思想,也许是看的人有神经过敏之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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