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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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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八日政务院第六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一条 乡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下同)和乡人民政府。在乡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乡人民政府即为乡的行使政权的机关。

  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在不设区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

  第二条 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一人、副乡长及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之,乡长、副乡长及委员经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命。

  第三条 乡长、副乡长及委员的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二)实施乡人民政府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

  (三)领导和检查乡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本乡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兴革意见。

  第五条 乡长主持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领导全乡工作,副乡长协助之。

  第六条 乡人民政府设文书一人,承乡长之命办理文书事宜;并视工作需要设各种经常的及临时的委员会,其主任委员得由乡人民政府委员兼任。

  第七条 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每十天或半月开会一次,由乡长召集之,并得开临时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八条 本通则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会议通过后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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