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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人员检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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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人员检核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考试院、行政院会衔废止命令

  1. 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五月四日考试院(76)考台秘议字第 1058 号、行政院(76)台卫字第 8109 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 20 条
  2.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考试院(78)考台秘议字第 2894 号、行行政院(78)台卫字第 23489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 11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考试院(82)考台秘议字第 4107 号、行政院(82)台卫字第 38036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 19 条
  4.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考试院、行政院令修正发布第 12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考院院(85)考台组壹一字第 03767 号令、行政院(85)台卫字第 18475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 21 条
  6.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考试院(87)考台组壹一字第 02634 号令、行政院(87)台卫字第 16307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 23 条
  7.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考试院(89)考台组壹一字第 07952 号令、行政院(89)台人政力字第 191215 号令修正发布第 1、2、8、21 条条文及第 18 条之附表
  8.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500080291号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500064183号令会衔发布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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