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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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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目的)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局长和副局长职则)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 3 条 (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局设下列组、室:

一、综合监理组,分三科办事。

二、产险监理组,分三科办事。

三、寿险监理组,分三科办事。

四、财务监理组,分三科办事。

五、秘书室。

六、人事室。

七、政风室。

八、会计室。

第 5 条(综合监理组)

综合监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保险监理政策规划、统计资料处理与资讯业务联系及办理。

二、消费者保护及保险教育宣导相关事宜之办理。

三、保险法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四、保险犯罪与洗钱防制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五、国际与两岸保险事务、制度之规划及办理。

六、专业再保险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七、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与公证人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八、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制中心、保险业务发展基金与其他有关财团法人之监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关保险综合监理事项。

第 6 条(产险监理组)

产险监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财产保险财务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二、财产保险商品之审查与新种财产保险商品之推动及管理。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灾害保险等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及保险条款之审查。

四、财产保险业办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灾害保险等相关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五、有关财产保险之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与相关周边单位等之监督及管理。

六、财产保险业股权管理与合并之监督及管理。

七、其他有关财产保险监理事项。

第 7 条(寿险监理组)

寿险监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人身保险财务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二、人身保险商品之审查与新种人身保险商品之推动及管理。

三、保险商品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四、有关人身保险之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与相关周边单位等之监督及管理。

五、人身保险业股权管理与合并之监督及管理。

六、其他有关人身保险监理事项。

第 8 条(财务监理组)

财务监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保险精算统计与各种准备金之制度规划及法规研订。

二、保险业清偿能力制度之规划及管理。

三、保险业签证精算人员制度之规划与管理及精算学(协)会之监督。

四、保险业会计制度之规划及管理。

五、保险业财务、业务报告、预警系统之管理。

六、保险业资金运用制度之规划及法规研订。

七、保险业退场机制之规划、管理与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之监督及管理。

八、其他有关财务监理事项。

第 9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四、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0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项。

第 11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局政风事项。

第 12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3 条(分层负责)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4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