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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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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处务规程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处务规程
民国100年12月23日(现行条文)
2011年12月23日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7月1日至今

  1.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人字第0970020534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8 条;并自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人字第1000017185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18 条;并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原名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处务规程)

第 1 条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 3 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下列组、室:

一、检查制度组,分四科办事。

二、金控公司组,分四科办事。

三、本国银行组,分四科办事。

四、地方金融组,分四科办事。

五、证券票券组,分五科办事。

六、保险外银组,分五科办事。

七、受托检查组,分四科办事。

八、秘书室,分二科办事。

九、人事室。

十、政风室。

十一、会计室。

十二、资讯室。

第 5 条 检查制度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金融检查政策与制度之研究及规划。

二、金融检查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三、表报稽核与申报资料评等之研究及发展。

四、金融机构申报资料之搜集、整理及分析。

五、与其他监理机关之资讯交换相关事宜。

六、金融检查国际事务活动之汇办。

七、金融检查相关刊物之汇编。

八、其他有关检查制度事项。

第 6 条 金控公司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银行子公司及经指派对其他金融机构之检查等下列事项:

一、检查手册与工作底稿之编拟及订修。

二、检查计画之研拟及实地检查(含电脑稽核)之执行。

三、检查报告之撰写及审核。

四、检查报告之追踪及考核。

五、内部稽核报告之处理。

六、国外金融监理机构检查报告或会计师查核报告之处理。

七、总稽核资格之审核。

八、检查参考资料之搜集及检查资讯之统计。

九、其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检查事项。

第 7 条 本国银行组掌理非属金融控股公司之本国银行、财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邮政机构邮政储金汇兑业务及经指派对其他金融机构之检查等下列事项:

一、检查手册与工作底稿之编拟及订修。

二、检查计画之研拟及实地检查(含电脑稽核)之执行。

三、检查报告之撰写及审核。

四、检查报告之追踪及考核。

五、内部稽核报告之处理。

六、国外金融监理机构检查报告或会计师查核报告之处理。

七 、总稽核资格之审核。

八、检查参考资料之搜集及检查资讯之统计。

九、其他有关本国银行检查事项。

第 8 条 地方金融组掌理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及经指派对其他金融机构之检查等下列事项:

一、检查手册与工作底稿之编拟及订修。

二、检查计画之研拟及实地检查(含电脑稽核)之执行。

三、检查报告之撰写及审核。

四、检查报告之追踪及考核。

五、内部稽核报告之处理。

六、国外金融监理机构检查报告或会计师查核报告之处理。

七、总稽核资格之审核。

八、检查参考资料之搜集及检查资讯之统计。

九、其他有关地方金融检查事项。

第 9 条 证券票券组掌理证券商、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期货业、非属金融控股公司之票券金融公司及经指派对其他金融机构之检查等下列事项:

一、检查手册与工作底稿之编拟及订修。

二、检查计画之研拟及实地检查(含电脑稽核)之执行。

三、检查报告之撰写及审核。

四、检查报告之追踪及考核。

五、内部稽核报告之处理。

六、国外金融监理机构检查报告或会计师查核报告之处理。

七、总稽核资格之审核。

八、检查参考资料之搜集及检查资讯之统计。

九、其他有关证券票券检查事项。

第 10 条 保险外银组掌理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邮政机构简易人寿保险业务及经指派对其他金融机构之检查等下列事项:

一、检查手册与工作底稿之编拟及订修。

二、检查计画之研拟及实地检查(含电脑稽核)之执行。

三、检查报告之撰写及审核。

四、检查报告之追踪及考核。

五、内部稽核报告之处理。

六、国外金融监理机构检查报告或会计师查核报告之处理。

七、总稽核资格之审核。

八、检查参考资料之搜集及检查资讯之统计。

九、其他有关保险外银检查事项。

第 11 条 受托检查组受托办理农业金融机构与其电脑(资讯)共用中心及经指派对其他金融机构之检查等下列事项:

一、检查手册与工作底稿之编拟及订修。

二、检查计画之研拟及实地检查(含电脑稽核)之执行。

三、检查报告之撰写及审核。

四、其他有关受托检查事项。

第 12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四、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3 条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项。

第 14 条 政风室掌理本局政风事项。

第 15 条 会计室掌理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6 条 资讯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局资讯应用服务策略规划及协调推动。

二、本局资讯应用环境规划及管理。

三、本局资讯安全规划及推动。

四、金融检查业务电脑稽核事宜。

五、其他有关资讯事项。

第 17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8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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