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处务规程
← |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处务规程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处务规程 民国100年12月23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命令 2011年12月23日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人字第10000171850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7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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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 3 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下列组、室:
一、证券发行组,分五科办事。
二、证券商管理组,分五科办事。
三、证券交易组,分四科办事。
四、投信投顾组,分四科办事。
五、会计审计组,分四科办事。
六、期货管理组,分六科办事。
七、秘书室。
八、人事室。
九、政风室。
十、会计室。
十一、资讯室。
第 5 条 证券发行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公开发行公司财务、业务之监督、查核与募集发行有价证券之审核及管理。
二、公司治理制度之规划、研议及推动。
三、资讯公开制度之研议与公司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及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四、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制度之研拟及其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五、私募制度之检讨及其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六、初次上市、上柜制度、承销制度之研议及其相关法规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七、大陆、香港、澳门地区证券事务之研究与谘询及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八、前七款以外证券发行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九、其他有关证券发行事项。
第 6 条 证券商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证券商管理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二、证券商设立、合并、让与、停业、终止营业等申请许可与证照核(换)发、变更登记、财务业务查核及投资人陈情案件之处理。
三、证券商有价证券之承销、自行买卖、经纪、国际业务与证券商兼营业务、他业兼营证券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四、证券商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与内部稽核、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风险管理等制度之规划。
五、证券商申请上市(柜)之制度规划与其募集及发行证券之审查。
六、证券商业务人员登记、训练与资格测验等人员管理事项之规划,与证券商公会之监督及管理。
七、证券市场国际化政策之推动、宣导与国际证券、经贸组织会议及活动之参与。
八、各国监理与相关机构组织之国际交流及业务往来合作。
九、华侨与外国人投资国内证券之监理及政策规划。
十、其他有关证券商管理事项。
第 7 条 证券交易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之许可、变更登记、人员管理与财务、业务之监督、管理及查核。
二、证券柜台买卖事业、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捐助章程与相关事项变更之核准、人员管理、财务、业务之监督、管理及查核。
三、证券期货控股事业之许可、变更登记、人员管理与财务、业务之监督、管理及查核。
四、集中交易市场与柜台买卖市场证券交易、结算交割制度之规划、设计、辅导建立及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五、集中交易市场与柜台买卖市场债券交易、结算制度之规划、设计、辅导建立及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六、库藏股与公开收购制度之规划及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七、公开发行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与大股东股权之管理及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八、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之管理及公司股务管理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九、证券交易市场监理、不法交易查核及归入权案件之处理。
十、其他有关证券交易事项。
第 8 条 投信投顾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与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照之核(换)发、监督及管理。
二、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与境外基金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三、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四、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之监督及管理。
五、证券金融事业与证券集中保管事业证照之核(换)发、监督及管理。
六、有价证券信用交易之监督及管理。
七、都市更新投资信托事业证照之核(换)发、监督及管理。
八、不动产证券化、金融资产证券化募集与发行之监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关投信投顾事项。
第 9 条 会计审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会计师法及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二、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关系企业合并营业报告书关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及关系报告书编制准则、公开发行公司公开财务预测资讯处理准则、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及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三、会计师管理业务之规划与执行及会计师申请核准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签证案件之审核。
四、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财务预测、内部控制及其他财务资讯之监理。
五、会计主管与稽核主管之资格条件及专业进修之管理。
六、我国财务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之规范及相关疑义解释之研拟。
七、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与会计师公会之监督及联系。
八、兼办会计师惩戒委员会相关事宜。
九、其他有关会计审计事项。
第 10 条 期货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期货交易法及其相关子法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业(含期货商、杠杆交易商、期顾问事业、期货经理事业、期货信托事业及其他期货服务事业)、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设立、许可、监督、管理(含财务、业务及人员﹞与其相关规章之审议及核定。
三、期货业管理、内部控制、内部稽核与经营风险等管理制度之研拟、规划、督导及查核。
四、期货业务员资格测验、认可与训练事项之规划、监督及管理。
五、期货市场交易、结算制度与业务之研究、规划、监督、管理及调查统计分析。
六、国内、外期货交易契约之规划、审议及公告。
七、期货交易市场监理及不法案件之处理。
八、国内、外法人参与国内期货市场之规划及管理。
九、期货交易人申诉与陈情案件之处理及证券投资人、期货交易人之教育宣导。
十、其他有关期货管理事项。
第 11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四、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2 条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项。
第 13 条 政风室掌理本局政风事项。
第 14 条 会计室掌理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5 条 资讯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局资讯应用服务策略规划及协调推动。
二、本局资讯应用环境规划及管理。
三、本局资通安全规划及推动。
四、其他有关资讯事项。
第 16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7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