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辅导及奖励主管事业机构成立关系企业雇用身心障碍者办法 (民国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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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辅导及奖励主管事业机构成立关系企业雇用身心障碍者办法
民国103年4月23日
制定机关: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2014年4月23日

  1. 中华民国103年4月23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法字第10300542561 号令、劳动部劳动发特字第1031811258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称劳工主管机关为劳动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机构,指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并依公司法设立之公司;所称关系企业,指事业机构持有他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4条
事业机构依本法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一项成立关系企业并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检具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辅导及奖励:
一、投资关系企业之金额达新台币五十万元。
二、事业机构与成立之关系企业预定雇用或雇用身心障碍者人数合并计算达三人以上。
前项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一、申请书。
二、已雇用身心障碍者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劳保投保证明及雇用证明。
三、其他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第5条
符合前条规定之事业机构或其成立之关系企业,向主管机关申请创新及研发新种金融商品时,主管机关得优先考量。
第6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之事业机构或其成立之关系企业,由主管机关转请劳工主管机关评估后提供身心障碍者特质之认识、工作能力评估、职业训练、就业媒合、支持性就业服务、工作分析、改善职场工作环境、改善工作设备或机具、提供就业辅具、改善工作条件、调整工作方法、职业安全卫生等辅导措施或经费补助。
前项主管机关转请劳工主管机关评估时,应同时副知事业机构或其成立之关系企业。
第7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之事业机构或其成立之关系企业,主管机关得颁给奖状、奖牌、奖座或以其他奖励方式予以奖励;对于进用身心障碍者有重大贡献之事业机构,主管机关得会同劳工主管机关予以公开表扬。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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