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马祖地区战地政务实验办法 (民国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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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马祖地区战地政务实验办法 (民国70年) 金门、马祖地区战地政务实验办法
中华民国72年6月21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1983年6月21日
金门、马祖地区战地政务实验办法 (民国81年)

  1. 中华民国四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台内字第3417号令颁布施行
  2. 中华民国七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国防部淦湜字第3726号令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台防字第11277号函下达修正第5条条文
  4.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行政台防字第36961号函核准废止
第一条
为适应战时需要,统一战地军政指挥,将金门、马祖地区划为战地政务实验区,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门、马祖地区有关战地政务事项,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令。
第三条
金门、马祖地区实施战地政务施政要领,由国防部策订之。
第四条
金门、马祖地区各设战地政务委员会,为各该地区推行战地政务工作之指挥监督机关,由各该地区防卫司令部司令官为主任委员。
第五条
金门、马祖战地政务委员会,得各置主任委员一人专任,并置委员五至九人,专任或兼任,由兼主任委员遴选,呈报国防部核定;置秘书长一人,由各该地区防卫司令部政治作战部主任兼任。
金门、马祖战地政务委员会,依业务需要得聘用顾问。
第六条
金门、马祖战地政务委员会对外行文,以兼主任委员名义行之。
第七条
金门、马祖战地政务委员会,得视工作需要呈报核准后,设置幕僚单位及会属事业单位其组织规程及编制表另定之。
第八条
金门、连江两县政府,分瘦各该战地政务委员会指挥监督,负责推行战地政务工作,其组织规程及编制表另定之。
第九条
金门、连江两县分别置县政谘询代表会,为各该县实施战地政务期间之民意机构,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十条
金门、马祖地区战地政务之策划督导事宜,统由国防部负责处理,各地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依权责有所请示时,应呈由国防部核办;各部会对各该战地政务委员会有所指示,亦经国防部转行之。
第十一条
福建省政府移驻台湾,在战地政务实验期间,负责研究有关收复该省各地区之计画事宜。不处理战地政务。
第十二条
东引地区为适应实际需要,由连江县政府管辖,设乡公所,有关该地区战地政务事项,由马祖战地政务委员会委托东引守备区指挥部负责督导。
第十三条
乌坵地区为适应实际需要,由金门县政府管辖,设乡公所,有关该地区战地政务事项,由金门战地政务委员会委托乌坵守备区指挥部负责督导。
第十四条
派驻金门、马祖非战地政务委员会所属单位,基于战地安全需要,应接受战地政务委员会之管制;作战时期,应受地区防卫司令部之指挥。
第十五条
国防部金门、马祖战地政务委员会,为因应战地特殊情况及军事需要,得订定地区性单行法规,依权责核定,发布施行。但该法规涉及其他部会权责时,得由国防部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施行。
第十六条
金门、连江两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形,划分乡(镇)村(里),其组织由县政府拟订,呈报战地政务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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