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志/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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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志续辑姓氏 《金门志》凡例十二则
作者:林焜熿 
金门志续修凡例十一则
  1. “通志”首列“典谟”,区区一岛,纶音罕及,不可以拟邑郡志,又何敢拟省?然观“永清志”所载,已首弁“皇言”;宋叶绍翁“四朝闻见”,特载岳武穆谕祭文。因谨录御赐邱刚勇之宸翰三篇者,光昭天藻,用发例端。
  2. 恭读御制诗注,凡遇列圣谕旨敕令,应三抬、双抬、单抬者,或空三格、二格、一格。书中谨遵其例,以省卷帙。又“列传”间叙明季事,谨按乾隆四十年闰十月奉旨评篹通监辑览,特命于事涉唐、桂诸王者书之为“附”,以稍存内外之别;而其臣则书某王之某官某,悉仍其职,概不必斥以“伪”字。仰见圣度如天,迥越千古。书中或遇其人,谨遵备载。
  3. 凡志乘,皆图绘祠庙、公廨。金门无学校,故于全岛图、防海图而外,附以书院、公署。至旧传八景,文人点缀之词;陈陈相因,无关形要,概从删汰。
  4. “分域”,所以纪疆土。金门纵横不过三十里,然在古亦属附庸封圻。自“沿革”以下,凡丽“山川”者悉录。至于“物产”,应自标一门。第按类缀述,数见不鲜;兼之偏隅岛志,不欲多立门目。故凡常者不书,考其希异者附诸后。
  5. 金门未立学宫,故不立“学校”、“典礼”等门目。兹将书院章程,附于“规制”之后。
  6. 金门最重者,莫如“兵制”、“海防”,故纪之不厌其详,并辑为“沿海略”。先附近各汛暨南北海道要隘,广稽典籍,并询及老于海上者,所闻所见尚无异辞,当不致滋后人疑窦。
  7. “风俗”善者书,弊者亦书;不特使岛人知所警劝,而移易有权,或可为道德、齐礼之一助焉。
  8. 康对山“武功县志”,“职官”优劣并列;崇祯间“南安志”,亦载劣迹。此三代遗直,今法其意而变通之,原非意为毁誉。至镇营所辖,不止金门;间有芟除盗贼,功在海洋,又不当拘论也,并以入传。
  9. “选举”二志,为“列传”之纲。或祖籍在此,而远从他处已数传者,不载县志;间有因其祖居标注为金门者,核实已非浯产,亦不胜收。
  10. “节烈”,其难其慎。卢牧洲“岛上传”,为省、府、县志所取材,尝求得原书校对。新采者,则必征信于所知之口;后署某述,即所以责成之。此中有鬼神焉,不可不慎。至于词有长短,即视述者之详略,非有所轻重于其间也。
  11. 道光四、五年间,自辑有“沧洲汇草”二十卷。及观察周芸皋师为金、厦二岛合志,始索旧稿,并示以义例;反复商榷,令加删补,顿改旧观。嗣又属馀同凌子文孝廉、王香雪副车、孙仪国都尉同撰“鹭门志”,业已脱稿刊行豪按:“厦门志”付梓系鹭岛某孝廉总校,时周公已卒于台湾,先君子亦返里门,不预其事。间尚有遗舛处,谨承先人绪论,容作刊误补遗以订正之。而此书复经江、浙名手刘五山、陈扶雅及光泽高雨农诸公互勘;诸公,皆应孙平叔制府聘修“通志”者。匡我不逮,获益良多。
  12. 一人见闻有限,疏略在所不免按烈屿、大小嶝地方,皆属金门营辖,自应一例载人。但带水纡阻,采访或有未周,容搜罗增入。第征典贵真、隶事贵实;稿创时,简籍充栋,搜寻检对,始克类聚成帙,已属大难。故凡有征引,必细注书名于下;而不甚详,则不敢妄为之载。阅者谅之!凡我同人,就各门类中,有烛知应损益者,祈开列惠示,自当量为续补。

岁贡生林焜熿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