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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志/续修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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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志凡例 《金门志》金门志续修凡例
作者:林豪 
金门图
  1. 是书皆先君子一手纂辑。其义例则受诸周芸皋观察,复经观察及光泽高雨农先生点勘。间有裁正之处,为细书于上,墨渖如新。爰依原稿参订一二,皆本周、高二先生之意及先人遗训,非敢妄为窜易也。
  2. 志书征引书目,每列于首卷,“厦门志”亦然。但卷中所采旧说,已注书名于每篇之下。至乡先生著述,可考、征引较多者,如虚台蔡氏、凤明洪氏、牧洲卢氏经胪入“艺文”,其他见于“厦志”卷首,故不复赘。
  3. “兵防”一门,以防海为重。故光泽高氏谓海道岛屿皆当详载为“沿海略”,以附诸后。近值防务多所更定,仍广采前人名论有裨洋政者,附录各条之后,以资采择。至于风飓、潮信,已见于“厦门志”及郡邑等书,无庸赘及。
  4. “大云山房文集”武进恽敬著通例云:‘大传书名不书号,史法也;儒者称某号先生,亦史法也;外传、小传,或书号或书别号、道号,著性情也’。今按志书“列传”所以备国史之采,例同大传,则当书名、书字而不当书号。但兹编原稿,“列传”多本于“通志”、“郡邑志”,姑仍其旧。唯新收者,则概从恽氏通例。
  5. “内自讼斋文集”以生者不当立传,为传闻以伸其义;即本以修“厦门志”人物等传。其子孙有科第官阶者,附其名于后,则不在此例。而外人或疑为体近族谱私传,是未谙义例之说也。志乘所以昭彰瘅,故其子孙显达,附书传后,以彰积善之家庆。又查恽氏通例,谓墓志传文,书子、书女而不书孙,以孙应书其父之碑志也。今按志书,无人人立传之理,体例与墓志、家传异,故附书其孙于传后;其可略者则从略。
  6. 兹编续补“列传”,多采各家墓志如陈忠愍、邱武烈等;节去世系交情,录其事实。如陈忠愍、窦武襄,非金门人而官于金门,则谨详金门政续;邱武烈则当详载生平,以著金门人物。或详或略,义各有取,不敢徒凭臆见以自乱其例也。
  7. 原稿“列女传”,与“厦门志”稍异。“厦门志”小序称:“列女传”仿“永清志”体例,而中分专传、合传,又分景遇困蹇为一类;微觉错杂。则以付梓时,先君子不复预闻,而主者就副本开雕,末由更正也。此编亦周、高二公手定,间有删润处如许氏初娘传,经高雨农删润大半;而编中但分节孝妇、贞节、贞烈、名媛等目,已旌、先卒、后存,较为简净。新收者,悉依此例增入。
  8. 妇人能守节义、延嗣祀,即不逮事翁姑,亦可称孝也。是编“节孝”原稿,多从郡邑旧乘及卢氏“浯洲节烈传”录出。而续修自道光十年以后至今垂四、五十年,所采节孝不下百馀人,烈妇谨五、六人,贞节、贞烈更少。至于名媛,殊难多觏,未敢降格滥收。盖志书体裁宜严,甯阙毋滥也。
  9. 原稿“艺文志”,首列各家书目。兹各补系提要一则,遵“四库全书简明目录”之例也。其书轶著,则云已轶,志实也。奏议及古文辞,择其可传者录之;其附录于各门之后者,则不复录。唯诗为陶咏性情之作,不欲散见各编,故多入“艺文”,以免错杂之病。
  10. 凡值荒歉奉诏蠲赋及缓征,皆当恭载,以昭朝廷惠典。兹编原本阙如,即“厦门志”亦未之及;姑存此说,以俟后之君子。
  11. 自道光初年至今四、五十年间,再遭海氛、会匪之乱,金、厦戒严以及创建育婴堂规制、移营湄洲等事,见闻较确,宜详颠末。其文武名宦人物,可登列传者亦伙。头绪繁多,义例不一。用是竭力搜罗,分别增入。自四月设局书院间,迄季秋蒇事。续貂之诮,所不敢辞。所愿博雅君子加以润色,则幸甚。

举人林豪谨撰。